機制介紹
它是指委託人和代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從總收益中獲得各自的收入,代理人的報酬可定為:S(X)=aF(X)+Z
式中:Z代表固定工資,a代表代理人的提成比率且0<a<1。
相關歷史
合種形式的租佃制,佃戶的生產資料,甚至生活資料,像犁牛、農具、籽種、住房,幾乎都仰賴地主。所謂“室廬之備,耕稼之資,芻糧之費,百無一有”。他們“輸氣力為主戶耕鑿”,收穫以後,“出種與稅而後分之”,即先扣除種子與賦稅,然後與地主按租佃契約所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通常地租為百分之五十,並因是否使用地主耕牛、農具有所增減。如有的地方將生產物分為五份:“田取其二,牛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僅食其一。”(陳舜俞《都官集》2,《太平有為策·厚生》即地主得五分之四,佃客得五分之一。這種分配方式,叫做分成制。在分成制下,生產資料全部是地主的,同時產量的高低又直接關係到地主的地租收入,所以地主必然會對佃客的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和干預,實行超經濟強制。這類佃客,“非時不得起移”,《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之二十四),被束縛在土地上,沒有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