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貼補概念
export subsidies
一國政府或同業公會為降低出口商品價格,在出口某種商品時給予出口商以現金貼補或財政上的優惠待遇。為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
出口貼補作用意義
出口貼補是一種古老的鼓勵出口的措施,早在重商主義時期即已有之,到了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繼續沿用。進入帝國主義時期後,出口貼補成為壟斷資本爭奪國外市場、進行商品傾銷的重要手段。開發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通過出口貼補扶植本國產業,以便在世界市場上同外國壟斷資本的控制進行鬥爭。
出口貼補一般由政府提供,有的則由同業公會或國際壟斷組織提供,方式有直接和間接兩種。《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16條貼補,規定締約國如採用出口貼補,不論何種形式,也不論直接或間接,均應以書面報告其性質、程度及估計產生的影響,如損害其他締約國利益時,雙方應進行協商限制使用貼補的可能性。該條規定主要針對製成品,第4款規定對非初級產品(即製成品)自1958年1月1日起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出口貼補;第3款也規定了應避免對初級產品使用出口貼補,以免該項初級產品的出口在世界市場上占有的比重高於“公正的份額”。
在1973~1979年的東京回合中達成了《關於對〈總協定〉第6、16、23條的解釋和套用的協定》,通常稱為《貼補與反貼補稅法典》,其附錄《出口貼補一覽表》列舉的出口貼補,主要有:①政府對部門或企業按其出口成績直接給予津貼。②外匯留成,即允許出口商保留一部分出口所得的外匯。③政府或其委託機構在國內運費上對出口商品給予優惠。④政府或其代理機構以優惠的商業條件向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提供國內的或進口的物資和勞務。⑤對出口商品全部或部分減免或準其延期繳納直接稅或有關的社會福利費。⑥對出口商品計征直接稅時給予折扣。⑦出口商品間接稅的減免。⑧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如需輸入原料或其他物資,可退還進口稅。⑨政府提供補助性質的出口保險或出口信貸擔保,等等。
上述協定第9條實際上將礦物從初級產品中除去,即礦物在使用出口貼補時,將與製成品一樣受到比初級產品更為嚴格的限制。根據協定第11、14條,對開發中國家採用出口貼補給予了一些照顧,即承認貼補是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計畫中的一項內容,可以更多地使用國內貼補。但一方面開發中國家初級產品的出口貼補仍須受總協定第16條第3款的約束;另一方面,已開發國家也可援引第11條而同樣使用國內貼補的辦法來達到加強出口競爭能力的目的,因此開發中國家並未獲得多少實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