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1881年10月11日生於布拉格,1973年4月20日卒於美國。1919年任維也納大學教授,曾參加起草《奧地利共和國憲法》。1920~1930年任奧地利最高憲法法院法官。1930~1933年在德國科隆大學任教。1940年移居美國,先後在哈佛、加利福尼亞等大學任教。
貢獻
凱爾森系統闡述了一種被稱為“純粹法學”的實證主義理論。他將法當作“純粹”的、獨立自在的規範體系進行研究,認為法律體系最基本的東西是被社會大多數人所接受的某種假定(基本規範)。他否定傳統學說中將法律和國家當作兩種不同現象的二元論觀點,代之以國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論。他認為,國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構成國家這個共同體,就在於他們的行為是由一個法律規範體系所調整的。他把純粹法學理論等同於純粹的國家理論。他反對傳統的三權分立學說,認為國家的基本職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3種,而是法律的創立和適用,這兩種職能既不平等,其界限也不是絕對的。他主張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關係把國家劃分為民主和專制兩種。民主意味著國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國民的意志。專制指國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創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無協調的保證。他反對絕對主權理論,認為國家主權原則具有相對性,一國的法律秩序不應該違反國際的法律秩序只有服從國際法的國家政權,才是唯一的有主權的政權。凱爾森的政治法律思想廣泛流行於歐美各國, 今仍有較大影響。著有《國家學概論》、《法和國家概論》、《布爾什維主義的政治理論》、《什麼是正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