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發票

冠名發票是指直接在發票上印製有使用單位名稱的發票。

納稅人需要印製冠名發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較大,且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其業務需要。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需要印製冠名發票的,應先根據本單位的業務需要設計票樣(即冠名發票式樣),填寫《企業冠名發票印製申請審批表》,隨同票樣一併報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部門審批。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部門受理後,經審批同意印製的,填制《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發票印製通知單書》,交發票定點印刷企業印製;不同意印製的,應製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及時告知納稅人。

冠名發票的許可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
2.實施機關:主管稅務機關
3.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
(4)統一發票式樣確實不能滿足業務需要的。
4.辦理程式
(1)符合印製冠名發票條件的企業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企業印製冠名發票申請審批表》,並提供票樣;
(2)實施機關受理申請(審批)表,提出初審意見並報省級稅務機關;
(3)省局審查並作出決定
(4)實施機關將上級機關決定送達申請人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企業印製冠名發票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印模;
(5)普通發票票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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