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按照《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10mm×139.7mm. (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和國際海運業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 (七)報關代理業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國稅函[2009]648號
發布日期:2009-11-23
執行日期:2009-11-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業專用發票、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人壽保險冠名發票與全國統一式樣發票的票種如何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需要暫時保留的票種
根據《全國普通發票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規定,為了保證現行稅制和特殊行業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統一式樣的票種中暫時保留7種,即發票換票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自開、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代開)、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二、需要簡併的票種和啟用的新版發票規格
根據《實施方案》的規定,除上述暫時保留的票種外,其他票種予以取消,統一使用通用發票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按照《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10mm×139.7mm.
(二)保險業發票(包括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人壽保險冠名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和國際海運業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
(四)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併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實施管理。
(五)鐵路客運餐車發票,採用通用定額發票
(六)銀行代收費業務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或卷式發票,平推發票規格為210mm×139.7mm;卷式發票規格為76mm×177mm.
(七)報關代理業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
保險業、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和國際海運業、鐵路客運餐車、國際航空旅客運輸、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通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待與保監會、商務部、交通部、鐵道部、中國人民銀行、民航局協商後明確。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明確應統一使用通用發票的納稅人,除使用本通知規定的規格外,如需要其他規格的通用發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
(二)本通知明確簡併取消的票種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統一通用發票。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實施方案》和本通知的規定,抓緊組織實施兼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保證納稅人按時使用新版通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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