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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交款(Other levies payable/Other fund in conformity with paying)
目錄 [隱藏]1 定義2 會計處理3 會計核算4 其他應付款與其他應交款的不同5 其他應交款帳戶的涉稅檢查
定義
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需要向國家繳納的各項款項中除了稅金以外的各種應交款項,主要包括教育附加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
2006年新的會計制度,將“其他應交款”取消。“其他應交款”和“應交稅金”合併成“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都不再在“其他應交款”核算。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利潤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各種款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應交款的種類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小企業尚未交納的其他應交款項;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小企業多交的其他應交款項。
會計核算
為了正確反映和監督企業需要向國家繳納各項費用義務的產生和消失,企業應設定“其他應交款”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用來反映企業應向國家繳納的各項費用義務的產生;借方用來反映各項費用的繳納情況;期末餘額一般在貸方,表示企業在期末時應交而未交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下單獨列示。“其他應交款”科目還應按照費用的種類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1、月終,公司根據計算出的應繳納的教育附加費,編制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
貸:其他應交款 ×××
2、公司收到代收代繳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時。
借:銀行存款 ×××
貸:其他應交款 ×××
3、實際繳納時。
借:其他應交款 ×××
貸:銀行存款 ×××
不同之處
一、會計準則定義的不同
1.“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等,具體包括:
(一)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租金;
(二)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
(三)存入保證金(如收入包裝物押金等);
(四)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
(五)其他應付、暫收款項。
2.“其他應交款”科目核算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2006年施行新會計制度後,本科目已取消,)。
3.企業按照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應當借記“管理費用——工會經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科目。
二、核算的內容不同
(一)、其他應交款的核算
1、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需要向國家繳納的各項款項中除了稅金以外的各種應交款項,主要包括教育附加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
2、為了正確反映和監督企業需要向國家繳納各項費用義務的產生和消失,企業應設定“其他應交款”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用來反映企業應向國家繳納的各項費用義務的產生;借方用來反映各項費用的繳納情況;期末餘額一般在貸方,表示企業在期末時應交而未交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下單獨列示。“其他應交款” 科目還應按照費用的種類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其他應付款的核算
1、其他應付款是指公司除了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其他應交款等以外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主要包括存入保證金、應付租金、應付賠償款、應付工會經費等。
2、為了正確反映和監督企業各項其他應付款的產生和消失,公司應設定“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用來反映企業各項其他應付款的產生;借方用來反映各項其他應付款的支付;期末餘額一般在貸方,表示企業在期末時尚未支付的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付款”科目還應按照具體項目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涉稅檢查
其他應交款-其他應交款帳戶的涉稅檢查:
一、“其他應交款”帳戶的性質、用途和結構
“其他應交款”屬於負債類帳戶,用於核算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利潤以外的應上交的款項,主要包括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上級管理費等。該帳戶貸方,登記發生的應交款數額;借方登記實際交納數;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尚未交納的各種應交款數額。
二、“其他應交款”帳戶涉稅檢查的主要內容及側重
“其他應交款”的帳務處理,一般涉及費用的列支。如按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一定比例計提的教育費附加,按規定應記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帳戶,而應交上級管理費,一般是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規定的定額數計提,列入企業的“管理費用”。它們都構成了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抵減因素。因此, “其他應交款”是企業所得稅的一個“核對帳戶”。在應交教育費附加的帳務處理中,由於“三稅”基數錯誤或提取比例錯誤,或計算錯誤等原因,都會造成費用列支錯誤。而上級管理費是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簡稱總機構)按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或分攤的總機構管理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同時,現行制度規定,針對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總機構管理費可以選擇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或按確定的合理數額分攤到各企業。但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在總額以內的,可以據實使用,超過總額的,應調整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不合法或不合理計提上級管理費,都必然影響到有關期間費用的列支。
根據“其他應交款”帳戶的性質、用途、結構及對納稅產生的具體影響,其涉稅檢查應側重於貸方發生額和餘額的檢查。應注意檢查的涉稅問題主要有:
1.有無因計提依據、計提比例等錯誤錯提教育費附加而虛列費用?
2.計提的上級管理費是否合法、合理和真實?有無因錯提而影響納稅?
“其他應交款”帳戶涉稅檢查的案例分析
計提基數錯誤,多提教育費附加案例
稅務人員對某企業流轉稅交納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因增值稅計繳錯誤,多納了增值稅。因此連帶多納了教育費附加,應一併退回,並調整費用。
點評 教育費附加是採取按“三稅”一定比例附征的辦法,故“三稅”計繳差錯必連帶影響教育費附加。
案例
違反計提規定,多提上級管理費案例
某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為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輕工業總公司。稅務人員在審閱“其他應交款——應交上級管理費”明細帳時,發現本年各月提取數比上年同期明顯偏高,於是調閱了由稅務部門審定後公司所下發的有關上級管理費計提辦法的檔案,結合該企業的“收入”帳戶資料進行覆核計算,發現各月均有多提現象。經詢問有關人員後查實,由於從本年起公司改變了過去按定額分攤的辦法,改為按實一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該企業趁此機會擅自提高比例故意多提,並將差額轉存,做為厂部人員活動經費。至檢查發現時止,已累計多提3千萬元,已令其做補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