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包括:
⑴國有單位按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和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計畫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以下工程:①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②煤炭、鐵礦、森工等採掘採伐業用維簡費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③交通部門用公路養路費對原有公路、橋樑進行改建的工程;④商業部門用簡易建築費建造的倉庫工程。
⑵城鎮集體固定資產投資:指所有隸屬城市、縣城和經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建制的鎮領導的集體單位(鄉鎮企業局管理的除外)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計畫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⑶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種企、事業單位、個體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未列入基本建設計畫和更新改造計畫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