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繼承人

共同財產繼承人又稱“共同繼承人”。共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即為繼承人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繼承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一般包括:共同管理被繼承人的遺產;各共同財產繼承人有權隨時提出分割遺產,有權處分其本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對該份額的其他繼承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各共同財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債權享有連帶受償權利,對遺產中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義務。

共用公產是公眾直接使用的公產。可以分為共同使用和獨占使用,分別遵守不同的原則。共同使用。一般公眾不需要對公產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利,可以直接使用公產,如道路的通行,在湖泊中游泳等,共同使用受三個原則支配:其一,自由使用。對於共同使用的共用公產,公眾可以自由使用,但並非不受限制,其使用必須符合公產設定的共用目的,符合法律、法規中所制定的管理規則。其二,免費使用。其三,平等原則。以同樣方式使用共用公產的人,必須受到同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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