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六曰
《周禮·春官宗伯第三》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以下簡稱六曰。“賦比興”的觀念在早在春秋時代就有,不斷積累,先由《周禮·春官·大師》總結:“教六詩,六曰。以六德為之本,以六律為之音”。
詩之六義
漢代《毛詩序》的作者,根據《周禮》的說法提出了“詩之六義”說:“故詩有六義焉,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很明顯,風、雅、頌是屬於《詩經》的文體分類,賦、比、興是指什麼,則沒有說明。
唐代孔穎達《毛詩正義》說:“賦比興是詩之所用,風雅頌是詩之成形”;意思是前者是詩的作法,後者是詩的體裁。一般說,賦、比,都比較清楚,興就有疑問,後人的解釋分歧很多。至今也沒有定論。劉勰所謂“風通而賦同”,即風雅頌相通,賦則作為詩的一般表現手法,“通正變,兼美刺”,也是相同的,這些都比較好理解,惟獨比和興問題,歷代解釋很多。概括起來大體上有三種解釋的方法,即政治的解說、語言的解說和文學的解說。
解說
政治
如漢代的“比刺興美”說。這是漢儒的經學的解釋。鄭玄注《周禮》“六詩”說:“賦之言鋪,直鋪陳今之政教善惡。比,見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類而言之。興,見今之美,嫌於媚諛,取善事以喻勸之。”這種說法是以漢代的社會文化中的美刺論生硬地來解釋比興,與文學藝術離開得比較遠,與文學創作沒有多大關係。《毛傳》、《鄭箋》中對於《詩經》的解釋,常常在抒情的詩歌中,離開詩歌所表達的情感和所描繪的形象去尋求有關君臣父子的“微言大義”,例如把愛情詩《關雎》說成表現“后妃說樂君子之德”等,就和這種對於“賦、比、興”的牽強附會的理解,有著直接關係。唐代孔穎達就不同意鄭玄把“比興”分屬“美刺”的說法,指出:“其實美刺俱有比興者也。”(《毛詩正義》)並非比一定與“刺”相連,興一定與“美”相連。這種經學家的政治解釋方法,在中國古代仍有不小影響。連劉勰也不能不受其影響,如“比興”篇中說:“關雎有別,故后妃方德;尸鳩貞一,故夫人象義。”意思是關雎雌雄有別,用以比喻后妃的美德,布穀鳥專一,所以詩人用來比喻夫人的專一用心。這種讀詩的方法承繼的是鄭玄的政治解釋方法。這種方法特點是用政治遮蔽藝術,用意識形態曲解詩義,離開了詩歌的常識,是不可取的。
語言
朱熹的解說可作為代表。朱熹在《詩集傳》說:“興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言之辭。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賦者,敷陳其事,而直言之者也。”[4]贊成此說的人最多。在朱熹的解說中,強調比興是一種修辭手段,一種語言技巧。這種解說與鄭玄的政治教化說大異其趣,無疑把解說推進了一步。從單純的訓詁的角度看,不能說沒有道理。但作為一種語言解說,用之於非文學著作中是可以的,但用之於文學作品似乎就還隔著一層。因為詩歌的語言是情感的語言,離開情感,單純從文字訓詁的角度,很難把屬於情感世界的詩歌解說清楚。實際上,對於這種解說,連朱熹本人有時也是懷疑的。
文學
最值得重視的解說。具體代表性的有四人,即劉勰的“比顯興隱”說,鍾嶸的“文已盡意有餘”說,宋人李仲蒙的“敘物索物觸物”說。近人徐復觀的現代解說。這裡先簡單介紹鍾嶸、李仲蒙的說法,然後再回過來重點闡述劉勰的說法以及徐復觀的觀點。
鍾嶸在《詩品序》中說:“故詩有三義,一曰興,二曰比,三曰賦,文有盡意有餘,興也;因物喻志,比也,直書其事,寓言寫物,賦也。宏斯三義,酌而用之。乾之以風力,潤之以丹采,使味之者無極,聞之者動心,是詩之至也。”在鍾嶸看來,三者都是文學的方法。因為運用賦比興都要“乾之以風力,潤之者丹采”,最終目的都是要使“味之者無極,聞之者動心。”其中,對興的又以“文有盡意有餘”來解說,這就把“興”的含蓄蘊藉的文學功能說得比較清楚。這種看似“與訓詁乖殊”(黃侃《文心雕龍札記》)的解說,“說得不明不白”(黎錦熙《修辭學·比興篇》)的解說。恰恰揭示了“興”的文學功能,是十分有意義的。鍾嶸對“興”的這種解說影響很大,唐代以來的詩學實際上是沿著“文有盡而意有餘”的旨意往前推進。
宋人李仲蒙的解說也很有意義,他說:“敘物以言情謂之賦,情物盡者也;索物以托情謂之比,情附物者也;觸物以起情謂之興,物動情者也。”李仲蒙分別從“敘物”、“索物”、“觸物”的角度來解釋“賦、比、興”。在他看來,作為賦的“敘物”不僅僅是“鋪陳其事”,還必須與“言情”相結合,就是說作者要把情感表現得淋漓盡致,又要把客觀的物象描寫得真切生動。這就比傳統的解釋進了一大步,更加符合創作中對於“賦”的要求。唐代許多詩人用“賦”,的確都表現了這樣的特點,如杜甫的《北征》、《自京赴奉先詠懷五百字》、“三吏三別”,白居易的《長恨歌》與《琵琶行》,主要是用“賦”,卻也十分盡情。作為“比”的“索物”,即索取和選擇物象以寄託感情,不完全是一個運用比喻手法問題,作者還必須在比喻中表達作者真摯的感情。唐代許多詩歌中的比喻,如李白《春思》:“燕草如碧絲,秦桑低綠枝……”,這裡用“比”,卻以情附物,而不象某些漢賦那樣把各種比喻變成單純詞藻的堆砌。作為“興”的“觸物”,由外物的激發以興情,反過來又把情感浸透於所描寫的物象中。顯然,李仲蒙對“賦、比、興”的解說,最後都歸結到一個“情”字上面,這就更符合文學的審美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