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一章 會議組成及召開時間
第一條 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組成人員。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並主持。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章 會議的任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確定,主要研究處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屬於市人民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範圍內需要統籌協調的某一業務事項。
(二)屬於市人民政府領導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組織實施的某一業務事項。
(三)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四)某一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五)某一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六)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對某一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七)市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處理的具體業務事項。
第三章 會議的組織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牽頭組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
(一)會議通知。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題、時間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通知出席會議的部門(單位)。
(二)會議材料準備。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正式議題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指定有關部門(單位)準備書面材料。
(三)會議簽到。出席會議的人員,須於會前10分鐘在會議室簽到,並領取會議材料。
(四)會議記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好會議記錄。
(五)會議匯報。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會議召集人介紹或說明有關情況,或由召集人指定有關部門(單位)匯報有關情況。
(六)會議決定。匯報結束後,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最後,由會議召集人綜合與會人員的意見作出決定。
(七)會議紀要。每次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原則上均應編印會議紀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改、秘書長審核,呈送安排召開會議的領導簽發。一般情況下,會議紀要在會後3天內發出。
第四章 決策的落實
第六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一經作出決定,各地各部門(單位)必須按照會議紀要執行,不得藉故推諉扯皮或拖延不辦。
第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重大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進行督查)。
第五章 紀律要求
第八條 出席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
第九條 出席人員須是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其在會議上的表態視為部門(單位)意見。無故不參加會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或通報。
第十條 與會人員進入會場前應對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作消聲處理;會議期間禁止會客,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會場,確有緊急事項需聯繫會場內人員的,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辦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對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會議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宜擴散的離會前要退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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