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條 根據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第三條 邀請市人大、市政協領導同志參加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也可邀請市委工作部門、群團組織負責人參加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在出席會議人員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時方可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每月中旬。
第二章 議題的確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書面批示提出,最後由市長審定。
第八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須在會前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或召開會議進行協調,並形成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書面材料。其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先由牽頭部門協調,仍有分歧的,再由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協調。
第九條 屬規範性檔案的議題,必須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把關,並提出具體意見提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批示。
第十條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一經確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緊急事項不臨時動議;若分管副市長不能參加會議,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議題。
第十一條 對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按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的批示辦理。
第三章 會議的任務
第十二條 以下事項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定、指示和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傳達全省性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市委、市人大常委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
(四)討論和審定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和報告事項。
(五)討論提請市委審議的重要報告和重大事項。
(六)研究和審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計畫報告、財政報告和議案以及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專項報告。研究和審定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政協常委會議通報的專項工作情況的報告。
(七)研究和審定提請全市經濟工作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通過的工作報告。
(八)討論和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全局性重大體制改革、城市規劃、土地利用、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九)研究和審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或批轉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工作計畫和重要行政措施。
(十)定期聽取全市經濟運行情況、安全生產、人口計生、社會穩定等重大工作情況匯報。
(十一)通報市人民政府總體工作和專項工作情況。研究和決定市人民政府一定時期內總體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專項工作的具體安排部署。
(十二)研究和決定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的重要請求或重要報告。
(十三)研究和決定市人民政府對行政部門首長問責事宜。
(十四)討論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
(十五)研究和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成立臨時性議事機構的事項。
(十六)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以下事項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臨時性經費的申請和有關行政費用的減免。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以及事業單位編制和職數的增減。
(二)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單位)職權範圍內能解決的、有關部門(單位)協調或協商能解決的;市長、副市長、秘書長能獨立作出決定的;以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等方式能解決的。
(三)會前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有關準備工作不充分的。
第四章 會議的組織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
(一)會議通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時間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通知參加或列席會議的部門(單位)。
(二)會議材料準備。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正式議題確定後,即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各匯報部門(單位)準備匯報材料。
(三)會議簽到。參加或列席第一個議題的人員,須於會前10分鐘在會議室簽到,並領取會議材料;參加或列席其他議題的人員,須在指定時間、地點簽到,領取會議材料,並等候列席有關議題。
(四)會議記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好會議記錄。
(五)會議匯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原則上由議題提出單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其中,出台規範性檔案議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單獨匯報審核意見。
(六)會議決定。匯報結束後,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最後,由會議主持人綜合大家的意見作出決定。
(七)會議紀要。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均應編印會議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改、秘書長審核後,報請會議主持人簽發。一般情況下,會議紀要在會後5天內發出。
第五章 決策的落實
第十五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一經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督促辦理和跟蹤落實(重大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進行督查),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十七條 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
第十八條通知列席會議的部門,須由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負責人不能列席的,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參加會議,其表態視為部門(單位)意見。無故不參加會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或通報。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進入會場前應對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作消聲處理;會議期間禁止會客,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會場,確有緊急事項需聯繫會場內人員的,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辦理。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對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會議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宜擴散的離會前要退回。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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