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條 根據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章 議題的確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書面批示提出,最後由市長審定。
第六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須在會前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或召開會議進行協調,並形成報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書面意見。
第七條 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內能夠解決的問題,副市長之間能夠協調解決的問題,或常務副市長、市長能夠解決的問題不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研究。
第八條 每次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題一經確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緊急事項不臨時動議;若分管副市長不能參加會議,一般不討論研究其提出的議題。
第九條 對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按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的批示辦理。
第三章 會議的任務
第十條 以下事項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
(一)傳達貫徹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召開的,需要在全市範圍執行的工作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和決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領導之間需要通氣、協商解決的問題。
(五)聽取市人民政府領導通報近期工作情況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六)安排市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七)涉及市人民政府多個部門(單位)、牽頭部門(單位)和分管領導已協調但分歧仍較大,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八)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請求解決的具體問題。
(九)討論和解決不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策,但又需要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討論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以下事項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研究:
(一)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能獨立解決的事項。
(二)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不能獨立解決,但經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單獨協調能解決的或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能解決的。
(三)會前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有關準備工作不充分的。
第四章 會議的組織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
(一)會議通知。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題、時間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通知參加或列席會議的單位。
(二)會議材料準備。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正式議題確定後,即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各匯報部門準備匯報材料。
(三)會議簽到。參加或列席第一個議題的人員,須於會前10分鐘在會議室簽到,並領取會議材料;參加或列席其他議題的人員,須在指定時間、地點簽到,領取會議材料,並等候參加或列席有關議題。
(四)會議記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好會議記錄。
(五)會議匯報。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原則上由議題提出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員匯報。
(六)會議決定。匯報結束後,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最後,由會議主持人綜合大家的意見作出決定。
(七)會議紀要。每次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均應編印會議紀要。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改、秘書長審核後,報請會議主持人簽發。一般情況下,會議紀要在會後5天內發出。
第五章 決策的落實
第十三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一經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督促辦理和跟蹤落實(重大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進行督查),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十五條 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
第十六條通知列席會議的部門(單位),須由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負責人不能列席的,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參加會議,其表態視為部門(單位)意見。無故不參加會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或通報。
第十七條 與會人員進入會場前應對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作消聲處理;會議期間禁止會客,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會場,確有緊急事項需聯繫會場內人員的,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辦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對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會議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宜擴散的離會前要退回。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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