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簡介
保護公路財產免遭侵占和破壞的制度和規定。
公路財產包括:路面、路肩、邊坡、排水溝、橋樑、涵洞、隧道、渡口、標誌、號誌、護欄、路燈、行道樹、路旁用地、養護材料、專用房屋以及各種服務性設施。對這些公路財產,英、美、法、日等國政府相繼頒布一些保護法規,並逐漸形成了各自的公路保護法體系。中國於1933年曾頒布公路護路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交通部頒布了《養護公路暫行辦法》;1962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同年交通部又頒布了《關於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並於1975年修訂。這些規定都明確指出:“公路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兩旁已劃定的公路用地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壞。”
1983年 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對公路保護作出的規定有:①嚴禁在公路上和兩側留地範圍內建房搭棚,挖溝引水,埋設管線和電桿,燒窯和開山採石等;②嚴禁在公路上和排水溝內打場曬糧,擺攤貿易,堆放物料,積肥制坯,放牧牲畜,種植農作物,設定路欄等;③在大中型橋樑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不得採挖砂石,築壩攔水,壓縮河床;在橋涵附近不得燒荒,傾倒垃圾等;④嚴禁動用、遷移、損壞和塗改公路標、號誌、測樁、界牌、護欄及其他附屬設施和養護材料、機具等⑤嚴禁亂砍濫伐和毀壞公路樹木、花草;⑥嚴禁履帶車和鐵輪車在公路路面上行駛,需跨越公路時應採取保護路面的措施後方可跨越;⑦重型車輛超過橋樑載重標準時,須經公路部門同意,並採取安全加固措施後才準通行;⑧因特殊情況必須占用公路時,應事先報公路主管部門批准,並簽訂有關的協定。此外,這一通知還對違章者作出處罰的原則規定。
公路保護法規的執行,大多數國家由公安部門負責,公路部門密切配合。中國除大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外,一般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