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當事人

公證當事人是指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公證當事人
【注音】gōngzhèngdāngshìrén
【釋義】是指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006年5月法務部發布的《公證程式規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
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定、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係、解除收養關係、生存狀況、委託、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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