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 A2、 A3、 A4、 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報名時間
2013年公衛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7日~3月15日,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
一、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
日 期 | 時 間 | 公衛執業醫師 |
9月14日(星期六) | 上午9:00—11:30 | 第一單元 |
下午14:00—16:30 | 第二單元 | |
9月15日(星期日) | 上午9:00—11:30 | 第三單元 |
下午14:00—16:30 | 第四單元 |
考試大綱
醫學綜合筆試大綱分為基礎綜合、臨床綜合和專業綜合三部分。
基礎綜合
考核的內容是公共衛生執業醫師工作中必須掌握的基礎醫學、法律法規、倫理、心理和人文學科的基礎理論、概念、原則等。
臨床綜合
要求公共衛生執業醫師掌握與公共衛生密切相關的臨床知識,著重加強了常見病、多發病及傳染病臨床知識和技能的考核要求。考核的內容以系統、疾病的分類來劃分。
專業綜合
考核的內容是考生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根據當前我國公共衛生髮展的現實要求,新大綱中增加了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學校/青少年衛生的考核內容。
本大綱自2009年使用。
技能考試
一、公共衛生職業素質
(一)團隊協作能力
(二)組織協調能力
(三)溝通交流能力
(四)社會動員能力
二、臨床基本技能
(一)體格檢查
1.一般檢查
(l)全身狀況檢查(生命征、發育、體型、營養狀態、意識狀態、面容、體位、姿勢、步態);
(2)皮膚檢查(顏色、濕度與出汗、彈性、皮疹、出血點和紫癜、蜘蛛痣、毛髮、水腫、其他);
(3)淋巴結檢查(頜下淋巴結、頸部淋巴結、鎖骨上窩淋巴結、腋窩淋巴結、滑車上淋巴結、腹股溝淋巴結)。
2.頭部
(l)眼(眼眉、眼瞼、結膜、鞏膜、角膜、瞳孔、眼球);
(2)耳(外耳、乳突、聽力);
(3)鼻(鼻外形、鼻中隔、鼻出血和鼻腔分泌物、鼻竇);
(4)口(口唇、黏膜、牙齒、牙齦、舌、咽及扁桃體、口腔異味)。
3.頸部
(1)頸部血管;
(2)甲狀腺;
(3)氣管。
4.胸部檢查
(l)胸部視診(胸部體表標誌、胸壁、胸廓、呼吸運動);
(2)胸部觸診(胸部擴張度檢查、語音震顫、胸膜摩擦感);
(3)胸部叩診(肺界、肺底移動度、對比叩診、肺界叩診、肺下界移動度);
(4)胸部聽診(正常呼吸音、異常呼吸音、囉音、胸膜摩擦音)。
5.心臟檢查
(l)心臟視診(心前區隆起與凹陷、心尖搏動、心前區異常搏動);
(2)心臟觸診(心尖搏動、心前區震顫、心包摩擦感);
(3)心臟叩診(心界);
(4)心臟聽診(心臟瓣膜聽診區、聽診順序、聽診內容)。
6.腹部檢查
(l)腹部視診(腹部的體表標誌及分區、視診主要內容);
(2)腹部觸診(肝臟、脾臟、壓痛及反跳痛、腹部包塊);
(3)腹部叩診(腹部叩診手法和叩診音、肝濁音界叩診、移動性濁音、脾臟叩診、腎區、膀胱叩診);
(4)腹部聽診(腸鳴音、血管雜音)。
7.神經系統
(l)神經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腹壁反射、肱二頭肌反射、淺反射);
(2)病理反射(Babinski征)、腦膜刺激征(頸強直、Kernig征、Brudzinski征)。
(二)輔助檢查
1.實驗室檢測
(l)血常規;
(2)尿常規;
(3)便常規;
(4)腦脊液常規及生化檢查;
(5)肝功能;
(6)腎功能;
(7)血糖;
(8)血脂;
(9)病原學檢測;
(1O)血清學檢測。
2.胸部X線片
(三)現場急救技術
1.人工呼吸。
2.胸外心臟按壓。
三、公共衛生案例分析
(一)傳染病
1.病種範圍
(1)鼠疫;
(2)霍亂;
(3)愛滋病;
(4)病毒性肝炎;
(5)脊髓灰質炎;
(6)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7)麻疹;
(8)流行性出血熱;
(9)狂犬病;
(1O)流行性乙型腦炎;
(11)登革熱;
(12)細菌性痢疾;
(13)肺結核;
(14)傷寒和副傷寒;
(15)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16)血吸蟲病;
(17)瘧疾;
(18)流行性感冒;
(19)手足口病。
2.考核要點
(1)傳染病的基本特徵和診斷依據;
(2)傳染病的流行特徵;
(3)傳染病疫情的報告;
(4)傳染病監測;
(5)個案調查和處置;
(6)暴發疫情的調查和處置;
(7)傳染病的預防;
(8)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管理;
(9)免疫規劃。
(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
(三)職業衛生與職業醫學
1.案例範圍
(l)塵肺;
(2)硫化氫中毒;
(3)氯氣中毒;
(4)一氧化碳中毒;
(5)苯中毒;
(6)鉛中毒;
(7)汞中毒;
(8)有機磷農藥中毒。
2.考核要點
(l)職業病診斷原則及報告;
(2)職業病危害事件調查與分析;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4)職業健康檢查;
(5)職業病危害事件現場處置及預防控制措施。
(四)營養與食品衛生
1.案例範圍
(l)營養調查與監測;
(2)食物中毒(細菌性食物中毒、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有毒動植物食物中毒、化學性食物中毒)。
2.考核要點
(l)營養調查與監測;
(2)食物中毒事件的判定與報告;
(3)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4)食物中毒的預防。
(五)環境衛生
1.案例範圍
水和室內空氣衛生狀況及污染事件。
2.考核要點
(1)水、室內空氣衛生狀況調查、監測;
(2)水、室內空氣污染對健康影響的調查、監測與控制對策;
(3)水、室內空氣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調查、處置及預防。
四、公共衛生基本操作技能
(一)個人防護
1.呼吸道傳染病的個人二級防護用品穿脫。
2.消化道傳染病的個人防護用品穿脫。
(二)樣品採集
1.環境樣品
(1)水樣品採集;
(2)空氣樣品採集;
(3)公共用品樣品採集。
2.食品樣品
散裝食品(固態、液態)的微生物樣品採集。
3.醫院消毒效果監測
空氣、手、物體表面、醫療用品、消毒劑的樣品採集。
(三)現場檢測儀器的操作
1.噪聲測定儀。
2.風速儀。
3.照度儀。
4.紫外輻照計。
(四)衛生處理
1.消毒的分類和方法。
2.消毒劑的配製與使用(戊二醛、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二氧化氯)。
3.預防性消毒和疫源地消毒。
4.手提式噴霧器的便用。
考試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
1.公共衛生類:
(1)一般器械: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皮尺、棉簽、隔離衣;
(2)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體檢、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3)多媒體計算機;
(4)公共衛生專用配備器材:
1)余氯比色計;
2)微小氣候測定儀;
3)噪聲測定儀;
4)紫外線強度測定儀;
5)一氧化碳測定儀;
6)二氧化碳測定儀;
7)顯微鏡;
8)照度計;
9)噴霧消毒器;
10)X射線測定儀;
11)以上儀器使用時所需條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聲源、電源、接線板等;
12)消毒劑配製有關試劑和器材;
13)三角板、圓規、鉛筆、橡皮、半對數紙、坐標紙、草稿紙。
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定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歷年分數線
2000~2012年公衛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線分數線:
2012年 公衛執業醫師 333
2011年 公衛執業醫師 332
2010年 公衛執業醫師 320
2009年 公衛執業醫師 330
2008年 公衛執業醫師 330
2007年 公衛執業醫師 305
2006年 公衛執業醫師 310
2005年 公衛執業醫師 312
2004年 公衛執業醫師 310
2003年 公衛執業醫師 300
2002年 公衛執業醫師 296
2001年 公衛執業醫師 296
2000年 公衛執業醫師 279
考試題型
公衛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 5種題型。
A1 型題
(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乾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答題說明:每一道考試題下面有A、B、C、D、E 5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
A2 型題
(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乾、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答題說明:每一道考題是以一個小案例出現的,其下面都 有A、B、C、D、E 5 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
B1 型題
(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答題說明:以下提供若干組考題,每組考題共用考題前列 出的A、B、C、D、E 5 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與問題關係最密切的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 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某個備選答案可能被選擇一次、多次或不被選擇。(3 題~4 題共用題乾)
A3 型題
(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
(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A3/A4型題答題說明:以下提供若干個案例,每個案例下設若干道題。請根據試題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考題下面的A、B、C、D、E 5個備選答案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5 題~7 題共用題乾) 在一項關於膀胱癌與吸菸關係的前瞻性佇列研究中,發現男性吸菸者膀胱癌發病率為48.0/10 萬,不吸菸者為24.4/l0萬。
證書註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