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地

公益性墓地的建設,不得招商引資。 農村公益性墓地籌建,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設的規劃;

公益性公墓地的建設
公益性墓地建設由鄉(鎮)提出建設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
民政、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應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設的扶持力度,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要合理開發使用土地資源,節約殯葬用地,農村公益性墓地以鄉(鎮)為主建設,村居協助。每個鄉(鎮)原則上建設一處,面積不得超過300畝。
建立公益性墓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選擇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及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設要堅持綠色、生態、環保原則,不得大規模開山闢地,破壞生態環境。
墓地應當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規格小、墓碑貼地近、墓型藝術化的原則建設。單人墓穴或雙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積均不得超過2平方米。
公益性墓地的建設,不得招商引資。政府財政補貼,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採取捐贈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設。
公益性墓地的審批
農村公益性墓地實行籌建、驗收兩審制。
建農村公益性墓地,應先徵得縣級國土資源、規劃、林業部門意見,再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並上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墓地建成後,應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驗收申請。
農村公益性墓地籌建,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設的規劃;
(二)符合國土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的要求;
(三)建設單位應具有墓地建設所需的資金(含各級財政投入的資金);
(四)有專門從事墓地管理的人員。
農村公益性墓地籌建須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的材料:
(一)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申請報告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規劃部門批覆檔案;
(四)國土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地籍證明,籌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圖;
(六)其他相關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農村公益性墓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不得以經營形式進行聯營、轉讓或承包。
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為120年,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須辦理續用手續。墓主不得擅自轉讓和買賣墓穴。
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費,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費用兩項構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設、土地使用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縣級物價部門制定。
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納遺體土葬。墓區內禁止建造豪華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墓地應當設定管理機構或聘請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區的管理和維護;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滿足民眾的喪葬需求。
墓地應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記、財務管理等制度,財務收支情況須納入政務公開內容,定期向社會公布。
農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地的土地為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加強農村公益性墓地監督、檢查,由市級民政部門制定年度檢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墓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林業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在公益性墓地內超面積建墓或超標準樹立墓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公益性墓地炒賣墓穴用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公益性墓地現處於發展階段 北京 長沙 寧波 等地公益性公墓地 發展的早 基本以成熟
以後各地都將大力發展公益性公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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