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內容涉及:憲法修訂,法律的制定、修改及其背景,憲法或法律的主要內容及重大制度的創新,公法制度的實際運行及評價等。
圖書目錄
導言
第一章 三十年來的中國公法縱覽
一、1978—1982:醞釀
(一)公法秩序的過渡
(二)舊秩序的殘餘與整頓
(三)新秩序的醞釀
二、1982—1989:奠基
(一)憲法基礎的奠基
(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公法制度變革
(三)秩序本位的權利制度
三、1989—1999:控權
(一)政府與市場關係的逐漸確立
(二)以《行政訴訟法》為開端的控權法治
(三)法治國家理念的憲法表達
四、1999—2008:人權
(一)立法秩序的規範和完善
(二)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和展開
(三)人權彰顯
第二章 從威權到人權:國家與公民關係的演進
一、國家權力的制約與公民自由的拓展
(一)經濟自由:從計畫到市場的根本轉變
(二)人身自由:走向法律保留與程式正義
(三)精神自由:秩序優先下的行政管制
二、國家職能的強化與民生的改善
(一)制度恢復與改革的醞釀
(二)民生保障的多元化、社會化與市場化
(三)民生保障的普及與國家責任的重新強調
三、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公民參政的深化
(一)選舉制度:走向平等與競爭
(二)基層民主:公民自治的漸次展開
(三)公務員制度:從幹部到國家公務員
四、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與公民訴權的保障
(一)違憲審查:制度障礙與實踐突破
(二)行政救濟:制度設計日臻完善
(三)國家賠償:在期待中緩慢前行
(四)信訪制度:公民申訴權的有限保障
五、公民納稅義務與財稅制度改革
(一)納稅義務:重新確立與體系初建
(二)稅收制度: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係
(三)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健康發展
六、公法意識與公法的建設
(一)公法意識與公法建設的關係
(二)憲法意識與憲法權威的樹立
(三)權利意識與法治理念的形成
(四)社會轉型與公法意識的特點
第三章 從協調走向制約:國家權力橫向關係的發展
一、中國國家權力橫向關係概覽
二、人大內部構造及其權力的變遷
(一)一院制下常設委員會的形成
(二)常委會立法的日漸擴大
(三)常委會立法控制力日臻發達
(四)常委會立法界限漸趨模糊
三、全國人大與國家主席關係的平穩發展
(一)雙方關係的無從談起
(二)國家主席恢復建制
(三)國家元首的逐漸承認
四、人大之於行政機關的復權
(一)行政組織法律保留的有限奠基
(二)行政行為法律保留的逐步確立
(三)人大監督的制度化發展
(四)行政官員代表化的式微
(五)人大立法職能的逐步彰顯
五、人大與司法機關關係的亦明亦暗
(一)人大監督的日漸加強
(二)司法許可權的逐步擴張
(三)司法審查的出現
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關係的變遷
(一)三十年不變的協調
(二)法院對行政機關監督的加強
(三)檢察院對行政機關監督的縮水
(四)行政外圍管理司法的長期不變
七、軍事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關係的發展
(一)軍隊領導體制的沿革
(二)人大制度下國家軍委體制的確立
(三)國家軍委與國防部的分工協作
八、國家權力橫向關係的走向
(一)國家權力橫向關係的全貌及其問題
(二)發展趨勢:法治化的多元合作與制約
第四章 收放之間的徘徊:國家權力縱向關係的變遷
一、行政集權鬆動:地方分權的萌芽和生長
(一)分權初見:地方立法權的獲得
(二)分權的深化:地方立法權和財權的擴張
(三)分中之分:從“地市合併”到“強縣擴權”
二、中央的統一領導與規範化努力
(一)立法權的集中:中央專屬立法事項的範圍
(二)對物的控制權,中央對資源的所有權和巨觀調控權
(三)對人事的影響力:中央對地方行政建制和人事的監督
(四)整頓與規範: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直接限縮
(五)轉型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對地方改革試點的核准
(六)多管齊下的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和督察員制度
三、自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
(二)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的形成和發展
(三)基層民主自治:民眾性自治制度的發展
四、我國國家權力縱向關係的走向
(一)影響我國國家權力縱向關係的主要因素
(二)國家權力縱向關係存在的弊端
(三)國家權力縱向關係的未來
結語:三十年來中國公法的基本經驗和教訓
一、中國公法發展中的基本經驗
(一)努力與政治背景相契合
(二)尋求與社會發展的同步變革
(三)圍繞人的主體性與尊嚴而展開
(四)漸進式改革,“個案先導、四力合一”式發展
(五)努力尋求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平衡
二、中國公法發展中的基本教訓
(一)公法精神與社會現實的脫節
(二)公法制度與發展過程的不平衡性
(四)公法制度與社會文化的不協調
附錄:中國公法三十年大事記(197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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