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賠償制度的實施,有利於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安機關依法行政。
公安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1)賠償的主體是國家;(2)客觀方面必須是公安機關及其警察,以及公安機關委託執行公務的組織活個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害;(3)損害結果和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4)屬於《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行政賠償範圍。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賠償的範圍 :
(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 8)違反國家規定攤派費用的;
(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