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作 者: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ISBN:9787509322253出版時間:2010-10-01版 次:1裝 幀:平
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內容簡介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的認定》第一章界定了“公安行政失職”的概念。因為“公安行政失職”這一概念是由“公安機關”和“行政失職”兩部分組合而成,所以,本章內容就是以界定這兩個概念為使命。首先界說公安機關及其行政職權。從介紹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概念、範圍、職權入手,著重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試圖提煉出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的可操作性標準,明確界定公安行政行為的概念、特點、範圍。因為在實踐中很多應該國家賠償的公安行政行為借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權為名,逃避司、法救濟和國家賠償。其次將“不作為”放在法理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語境中進行了分析和歸納,區分了合法不作為和違法不作為、區分了不履行法定職責與不履行法定義務、區分了純正不作為與不純。正不作為,演繹出“行政失職”來指代,“行政不作為”,即將“公安行政不作為”稱為“公安行政失職”,這是《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的認定》主要創新點之一。此外,在總結分析行政法學界對公安行政失職行為特點及表現形式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個性化的公安行政失職特點及表現形式。
作者簡介
王麗英,內蒙古通遼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刑警學院法學學科帶頭人,首席教授,法律部黨支部委員,行政訴訟法方向碩士生導師,三級警監,公安部精品課《法理學》課程負責人。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中國行政法學會理事,遼寧省瀋陽市婚姻法學會副秘書長,遼寧省治安學會副秘書長,內蒙古民族大學客座教授。
近幾年來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人民警察留置盤問權芻議》、《再議交通事故認定行為的法律性質》、《行政行為效力形態》等學術論文近30篇。出版專著《公安行政處罰研究》、《治安處罰證據制度研究》,主編《案例法理學》等。專業領域為公安行政法學。主持教學科研立項近十項,包括《公安信訪機制研究》(公安部項目)、《遼寧信訪制度研究》(省社科基金項目)、《公務員退出機制研究》(省人事廳項目)等。
目錄
序言
摘要
導言
第一章 公安行政失職概念的界定
第一節 公安機關及其行政職權
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二、公安行政職權與公安行政職責
三、行政抑或司法——公安機關的雙重職能
第二節 行政失職概念的界定
一、不同法律語境中的“不作為”
二、行政失職概念的界定
第三節 公安行政失職概念的界定
一、公安行政失職概念的不同界說
二、公安行政失職概念的界定
第四節 公安行政失職的特點及表現形式
一、公安行政失職特點
二、公安行政失職表現形式
第二章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制度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制度歷史發展及理論基礎
一、近代行政法對行政失職責任之否定
二、福利國家時代對行政失職責任之肯定
第二節 我國行政失職理論的產生與發展
一、行政失職理論的孕育和發展
二、行政失職及公安行政失職法律制度建設
第三章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主體要件
第一節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主體一國家
一、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侵權主體
二、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責任主體
第二節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主體要件難點問題研究
一、公安機關具體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二、規範授權與委託授權
三、非公安行政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認定
第四章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行為要件
第一節 不履行特定的行政作為義務
一、行政作為義務
二、行政作為義務來源的類型化
三、行政作為義務內容的類型化
第二節 逾期不履行特定行政作為義務
一、法定時限
二、約定期限和承諾期限
三、緊急期限
四、合理期限
第三節 過錯不履行行政作為義務
一、過錯
二、過錯與違法的關係
三、“違法”歸責原則與公安行政失職
四、重構以過錯原則為主,無過錯原則為輔的歸責體系
第五章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損害要件
第一節 公安行政失職已構成侵權
一、侵權與行政侵權
二、行政失職與行政侵權
三、公安行政主體行政侵權行為範圍
第二節 公安行政失職侵權行為造成損害
一、關於損害的各種界說
二、損害的概念及其特徵
三、損害的種類
四、損害計算基準
第六章 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因果關係要件
第一節 因果關係概說
一、哲學因果關係內涵
二、侵權因果關係內涵
三、哲學因果關係與法學因果關係之間的關係
第二節 因果關係學說
一、大陸法系因果關係主要學說
二、英美法系因果關係主要學說
第三節 公安行政失職與損害賠償因果關係的認定
一、公安行政失職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公安行政失職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認定
參考文獻
後記
致謝
前言
“盡法律職責是行政官的本分,否則就是瀆法律之職。”本書是研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律職責以及由此引起的國家行政賠償構成要件問題。“行政官不盡法律職責”通稱“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的行政作為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包括不正確履行)的狀態。目前“行政不作為”是公安行政執法頑症,例如:人民警察不積極履行接警處警、不解救危難民眾、不查處治安案件、不履行或不積極頒發許可證和執照、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後不履行監管、查處等義務等等。人民警察“行政不作為”不僅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公安機關在人民民眾中的形象,也導致了相關投訴、信訪、訴訟的不斷增加。因此,有關“行政不作為”的司法解釋是以公安行政不作為案件為突破口的,在2006年公安部將“不作為”列入督察工作的重點予以查辦。研究公安行政不作為具有一定的實踐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