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縣房產管理局的部分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縣民政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出給縣交通運輸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推進城鄉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設。
(六)加強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七)加強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體制。
(八)加強政府投資市政工程建設與管理,完善城市功能,確保政府投資效益。
(九)加強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嚴厲打擊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住房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十)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內設機構
(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貫徹實施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戰略規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建設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
(三)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縣房地產業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擬訂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四)組織和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受縣政府委託,組織編制公安縣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負責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指導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五)承擔全縣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勘察設計市場、建築市場、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工程檢測、施工安全、工程造價的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勘察設計企業、建築企業外出參與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組織全縣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從業人員崗位技能培訓工作。
(六)負責城市建設工作。擬訂全縣市政與公用事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縣城城區城市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政府投資市政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負責縣城城區道路橋樑、給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配套管網、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城市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管網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和開發利用;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七)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及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縣小城鎮建設和村莊環境整治工作。
(九)負責城市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城區管理的組織、協調、督辦和檢查工作;負責縣城城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十)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業稽查責任;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十一)承擔推進建設科技、建築節能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建築節能、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規劃,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安全保衛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業務統計工作;聯繫與協調各種社會性事務。
(二)人事科。
負責全系統黨建、宣傳教育、統戰及青年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人事調配、幹部考核、任免、獎懲和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因公出國出境人員審查報批;負責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管理;指導本系統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培訓以及從業人員資格鑑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財務科。
負責編制縣級財政投資市政工程項目建設計畫;參與本系統承擔的市政工程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預決算審計;編制本系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綜合管理年度投資計畫和城市、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畫;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各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擔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本系統財務統計、審計工作,監督執行年度收支計畫。
(四)行政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五)法制監察科。
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與報批;負責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負責對全縣建設行業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負責局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工作;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監督和規範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參與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場、房地產市場的規範整頓工作。
(六)住房保障管理科。
負責住房保障政策的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協調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指導全縣住房制度改革。
(七)房地產市場管理科。
擬訂縣城城區住房發展規劃及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管理;組織實施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意見書制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測繪、白蟻防治、房屋安全鑑定、房屋中介、物業服務等相關機構資質認定核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城鎮房屋拆遷、產權產籍管理、房產糾紛仲裁、物業管理等工作。
(八)公用事業科(加掛“總工辦”牌子)。
擬訂全縣市政與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城城區市政與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負責城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城區城市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城區市政與公用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市政公用行業管理工作。
(九)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宣傳、組織和督促落實老幹部政策,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有關活動,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關心下一代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 名,工會主席1名,總工程師1名;辦公室主任1名,科長8名。
工勤人員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