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公司住所記載於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註冊登記的必要事項之一。公司住所變更必須履行法定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一般是指公司董事會等重要機構,因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外代表公司的。公司可以建立多處生產、營業場所,但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並且這個公司住所應當是在為其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的轄區內。
要規定公司住所,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在任何時候都能找到這家公司。從法律上來看,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一是作為法律文書的送達處所;二是作為訴訟管轄的根據;三是在一定意義上是公司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定場所。比如,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方面的文書,必須有一個可以送達的處所;公司將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供股東查閱,應當置備於公司住所等。
公司住所要求
普通企業註冊對場地需求為:公司租賃期必須是一年以上租賃期,租賃地址必須是商用、商鋪、辦公室等商用性質,必須是有著街道辦或出租屋管理中心正規備案的地址
特殊性質企業對場地要求:一般納稅人 30平方以上,酒類批發企業 50平方以上,中型餐館需要150平方以上等等
公司住所證明
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時,必須提供公司住所證明檔案,該檔案要求如下:
1、《房屋所有權證》應載明“房屋用途”,未記載“房屋用途”的,還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不能提供證明檔案的,提交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表》。《通知書》、《備案表》中記載的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
不能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的,住所(經營場所)位於城鎮地區的,應提交區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住所(經營場所)位於農村地區的,應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檔案。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門管理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提交證明檔案:
(1)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明確房屋用途、不屬於違法建設,同時應明確不在鐵路兩側100米範圍內。
(5)使用未來科技城內的房屋,以及經國務院、市政府批准建設的開發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各園區管委會出具住所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武警部隊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武警部隊房產承租人轉租房產的,新承租人應提交武警部隊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給承租人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範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5)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證明檔案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
(6)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並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複印件,證明檔案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
(7)在已經登記註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5、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並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檔案:
(1)將住宅樓內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需要建委出具證明檔案
(2)將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屬於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應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
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6、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於在《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辦理登記註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並委託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託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託書複印件辦理登記註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