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公司法
第一章總則的一般規定
第二章公司資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第四章一人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之特別規定
第五章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第六章股份公司設立過程
第七章股份公司組織機構
第八章股份、債券發行與轉讓
第九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與義務
第十章大股東限制與中小股東保護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二章公司合併、分立、增減資
第十三章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十四章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合夥企業法
企業破產法
附錄
……
文摘
《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意思分解】
實踐中,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完全不履行:具體又可分為: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2)不完全履行:即未足額履行,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包括貨幣出資不足、非貨幣出資價值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等。
(3)不適當履行:指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契約定,具體又可分為遲延出資、瑕疵出資等。
以上6個條文集中規定了公司設立過程中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責任,非常重要:
1.對於有限公司股東而言,主要有兩類法律責任:
一是未依出資協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第28條),首先,構成了對出資協定的違約行為,故應向非違約方(已足額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其次,還應對公司負補繳責任,這一責任在公司企業非破產清算以及破產清算程式中最終要落到實處(《企業破產法》第35條》)。
二是公司成立後,非貨幣出資實際價額顯低於章定價額的,應當由該股東對公司負補足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公司負連帶責任(《公司法》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