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背景
公共選擇學派是在20世紀70年代凱恩斯主義陷入困境後,西文經濟學界出現的新自由主義思潮中的一個重要流派。
1971年VincentOstrom和ElinorOstrom兩人在美國《公共行政評論》發表“公共選擇:公共行政研究的不同途徑”一文後,公共選擇和政治經濟學才逐漸流行起來,而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布坎南和GordonTullock兩位教授,其中布坎南曾在1968年榮獲諾貝爾經濟學獎。
經濟事務研究所(InstituteofEconomicAffairs,簡稱IEA)在公共選擇發展的早期就看見了其重要性。關於人們以個人身分或在家庭中,以及各種自願性團體所做的“私人”選擇,總有著尖銳的討論及批評。但對於“公共”選擇——那些擁有操控他人生活之權力的政治人所做的選擇,此討論並不多見。
後續有許多學者也陸續的對於這方面的議題多有探討研究,如Tullock教授在1976年出版了《投票動機》;Buchanan,Wagner,和英國的Burton教授,在1978年合著一個對於凱因斯思想在政府預算政策上的決定性駁斥;Buchanan和澳洲的GeoffreyBrennan教授合著,第88號HobartPaper,內容大致是關於政府貶低硬幣幣值與製造通貨膨脹以維持其收入的致命傾向。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依然有大大小小的研討會,對此學理的探討。
代表人物
詹姆斯·麥吉爾·布坎南,1940年畢業於中田納西州師範學院,獲理學學士學位。並在田納西大學完成了一年的研究生課程,1941年獲文學碩士學位。1948年,他在芝加哥大學獲得哲學博士學位。1956年以前,他在田納西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加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英國劍橋大學、倫敦經濟學院、喬治—梅森大學等校任教。1986年因把經濟方法運用於政治過程的研究所取得的傑出成就填補經濟學研究領域空缺所作出的重大貢獻而獲諾貝爾經濟學獎。
戈登·塔洛克(GordonTullock)是喬治梅森大學經濟與法律傑出的教授。他工作於布坎南所在的研究中心。塔洛克1947年在芝加哥大學獲得博士學位。他的興趣點在於經濟和法律的交叉。1992年獲得芝加哥大學榮譽博士。他曾經以律師的身份受聘於美國國務院,他還任教於南卡羅來納州大學,維吉尼亞大學,萊斯大學,維吉尼亞理工學院,喬治梅森大學和亞利桑那大學。1966,塔洛克教授成為雜誌的創始編輯非市場決策(後改名為公共選擇)。此後作為資深編輯一直到1990年。1968年他與查爾斯·戈茨建立了公共選擇研究中心,1969年布坎南加入其中。
理論
公共選擇的要素:人
從這個一般對於人求自利的假設可獲得以下的重要推論:公共選擇與私人選擇之所以看起來不同,並非源自於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採取了不同的行為目標,而是因為行為限制的不同。
大部分的人都能理解,當論及任何一位個別政客時,他的行為方式都是求自利的。同樣的,當論及影響投票的因素時,大部分人都假設個人收益確實是一個可取面向。
票決矛盾
票決矛盾(votingparadoxes)指的是,簡單多數決的程式,可以獲得三種結果中任何一種,其結果取決於替代方案被比較的順序。
選票交易
選票交易,在民主政治體系上是很普遍的現象,例如,下議院或國會的成員可能願意投票支持某一法案,以獲得另一位議員對另一項議題的支持。立法者常投票給他們其實不喜歡的法案,以換取其他立法者同意投票給他們強烈喜歡的法案。直到公共選擇發展成為一個學門之前,過去的政治學者對於此選票交易,不以為意。
尋租的成本
尋租(rentseeking)已成為公共選擇,及一般經濟學的主要課題。戈登·塔洛克教授對於尋租的定義是:資源的使用為一些人獲取租金,而這租金的來源是一些會產生負面的社會價值之活動。例如,美國的汽車產業投資資源在說服政府對韓國車課徵進口關稅,這樣對於當地公民不利,因為消費者的選擇性會因為政府課了關稅後,而又在預算限制下,只好購買能負擔的少數幾種車款;或是接受較高的價格,但實質收入卻減少了。當汽車公司以此方式賺進不少營收,單這樣的方式就是尋租,對於社會有負面的價值。
官僚體系
官僚體系(bureaucracy)傳統單純地被認為是個“壞詞”(badword),也有人假設官僚(bureaucrat)所關心的是追求公共利益極大化。
大多數人對自己與家庭的關心都遠超過對公部門責任的關心─雖然我們會願意犧牲一些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接受公部門的工作。事實上,有些人會做慈善捐款,而我們有時也會決定幫助自己家庭以外的人。但是,一般而言,這和我們對自己福利的興趣相比,只是次要的。
稅的逃避
稅的逃避其實就是避稅和逃稅的合稱,這兩種都是用以減輕個人所需支付的總稅額方法,兩者相異之處在於於,前者為合法手段,後者為不合法。
觀點
1、公共選擇學派認為市場選擇對公共物品是無效率的,提出了公共選擇規則,並針對“投票悖論”和多數規則中的循環多數問題,分別給出了解決辦法,即布萊克定理和需求顯示法。
2、公共選擇學派對政府的起因和缺陷以及改進方法也進行了研究,主張應在公共部門行政管理體制內部建立競爭機制,恢復發揮個人積極性的制度,約束政府的稅收和支出等。
憲法問題
公共選擇學派在政治理論上的一個特點是關注憲法問題,從交易政治學的觀點出發,政治交易先於市場交易,市場交易要依賴政治交易的結果——所形成的市場交易規則。最根本的規則是憲法,所以公共選擇學派注重憲法的作用。公共選擇理論的憲法學說有兩個基本特點:規則決定論和契約論。
規則決定論的基本主張是決策規則決定決策效果,決策規則重於決策效果。通過對各種集體決策的規則的研究,布坎南得出的結論是不同決策規則將導致不同的結果。經一致同意得出的決定最為公平,不會對任何個人的權益造成危害。
簡單多數(過半數)規則下的政策總會壓制處於少數的那些人的要求。一項政策的好壞不在於經濟學家的建議,而在於對政策制定的規則約束與規則約束下的政治過程。一項政策的好壞不取決於政策建議和決策行動,而取決於決策的規則和規則下的決策過程。
代表著作
《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財產與自由》、《自由的界限:在無政府與利維坦之間》、《成本與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