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介紹
公共規制是公共部門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而進行的經濟活動,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公共部門,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依照法律法規對企業、個人或其他相關利益主體所採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
作用
公共規制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者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供需決策。它的經濟作用體現在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上,其中以資源配置最為主要。
市場失靈是進行公共規制的前提。沒有市場失靈,就沒有政府規制的必要。根據經濟學基本理論,特別是個體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共用品、外部性、壟斷(包括人為壟斷和自然壟斷)和信息不對稱等方面。由於上述等方面的市場失靈,市場自身不能完善地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政府規制則正當其時。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大致分成巨觀調控和微觀規制兩個方面。巨觀調控通常是指中央政府(廣義)利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手段來平抑經濟周期,促進巨觀經濟平穩運行,間接干預特徵比較明顯。微觀規制通常是指各級政府(廣義)或其附屬機構對微觀經濟和非經濟活動主體,在價格、數量、質量、時間等方面的更為直接的干預。從這一點看,規制經濟學屬於個體經濟學,而且同產業經濟學類似,也屬於套用經濟學。從內容上看,規制經濟學由反壟斷(規制)、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三大部分構成,分別主要針對(1)人為壟斷、(2)自然壟斷和(3)信息不對稱及外部性等三大類市場失靈問題。規制失靈。與市場失靈對應,政府規制也可能出現規制失靈。導致規制失靈的主要原因有規制者任職期限、自身利益、有限理性、有限信息等等,甚至出現“規制俘虜”,即規制者被被規制者“收買”的現象。按常理說,如果市場失靈與規制失靈並存,應該“兩害相權取其輕”,但現實中情況往往並不如此。因為政府規制是主觀人為的,比如一項規章儘管已經不合時宜,但通常不會自動退出或解除,很可能還有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礙。這是市場失靈與規制失靈的重大區別,在研究規制問題時需要特別注意。或者說,有些情況下,政府規制的綜合效果可能反倒不如默認市場運行的自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