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理論,是新政治經濟學的一項基本理論,也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係、政府職能轉變、構建公共財政收支、公共服務市場化的基礎理論。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按照薩繆爾森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中的定義,純粹的公共產品或勞務是這樣的產品或勞務,即每個人消費這種物品或勞務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種產品或勞務的減少。

供給需求

對於公共產品理論,我們可以在不否定其質的規定性的前提下,根據其進一步的特徵繼續加以分析。公共產品的層次性,便是按照全國性公共產品和地方性公共產品受益範圍的不同而大致劃分的。拿公共安全系統這一典型的公共產品來分析,城市A的公共安全系統顯然能夠使當地所有的居民受益,但它對附近B城居民所帶來的利益就小得多了,而對遠在千里之外的C城居民來說,則幾乎無受益可言(C城居民去A城出差或旅遊時的情況另當別論)。這一實例表明,受益範圍僅僅局限於地方政府轄區之內的公共產品,應為地方性公共產品。如果公共產品的受益遠遠超出了區域性範圍,直至能夠為國內居民所共同享用(如公共安全的中央控制系統),那么,它就具備了全國性公共產品的特徵。在現實生活中,具備全國性公共產品特徵的還包括人們所時常提到的國防、外交等。而對於地方性公共產品,也可以舉出排水系統、路燈等許多實例。當然,在地方性公共產品中,也有受益範圍大小之分,從而使地方性公共產品內部也存在著較為明晰的層次性。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純公共產品也並非毫無爭議地就是地方性的。以路燈為例,它具備非排他性和消費上的非競爭性,是典型的純公共產品,但其受益範圍卻很小,甚至僅僅局限在某個街區之內。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對於純公共產品而言,也有全國性和地方性之分。

公共產品理論公共產品理論

儘管我們在上面的分析中強調了各種公共產品受益界限的差異,但是這並不等於忽視或否認了公共產品受益範圍上的交叉性。理論意義上的全國性公共產品的受益範圍被限定在整個國家的疆域之內,外部性較小。然而,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受益區域卻並不嚴格地與行政區劃相一致,總有一些公共產品會產生外部性,將正面或負面影響溢給了相鄰的地區,而這些公共產品的成本卻往往又是由公共產品的提供者承擔的。這種外部性的存在,無疑會使劃分公共產品層次性的難度有所增加。

不難理解,許多地區居民之間對一定的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偏好程度通常是各不相同的。由此決定著,不同地區居民對這種公共產品的需求量也各不相同。中央政府若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就必須考慮各個地區的需要,從而很可能選擇一個儘可能照顧到各地綜合利益的“量”。但囿於各地居民偏好程度的較大差異,這個能夠照顧到各地綜合利益的“量”往往是很難選擇和確定的,即使中央政府取各地需求量的平均數來提供,對於相當多的地區來說也並不是合理的。相比較之下,地方政府更能夠了解本地居民的偏好,它提供的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水準和組合會更有助於滿足客觀需求。因此,在各級地方政府當中,中央政府理所當然地應該承擔起提供全國性公共產品的責任,但它卻不能包攬其他層次公共產品的提供。否則,便容易產生效率低下的問題。

公共產品層次性的理論,不僅揭示了各種類型公共產品的區別和差異,而且也為我們分析財政體制和各級政府行為目標提供了必要的依據。公共產品層次性對財政體制的基本要求,便是實行分級財政,為各級政府有效地提供受益範圍各異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創造制度條件,做到“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政,一級預算,相對獨立,自求平衡”。應該說,設定分級財政的要求並不難實現,但在不同的經濟體制條件下,分級財政的涵義和運行方式卻各不相同。在中國以計畫經濟為背景的傳統財政體制下,儘管也存在著地方財政,但那種意義上的各級地方財政,實際上是作為中央財政計畫的執行單位來考慮和設定的,其本來應該具有的利益主體地位備受忽視,缺乏自主理財的基本條件。因而,這種分級財政只是表面性的。從這樣的意義上講,衡量分級財政體制是否規範的重要標準之一,便是檢驗地方財政是否真正構成了相對獨立的理財主體和預算主體。

如果把公共產品受益範圍問題同各級政府職能聯繫起來的話,那么可以認為,中央政府及其財政在從全社會範圍內關心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承擔收入再分配職責和調節經濟的職責。一般地,收入再分配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傾斜度,例如把對高收入者課徵的累進稅收的一部分轉移給低收入者,以減輕貧富差異的程度。若由某一地方政府單獨實行類似政策的話,則會出現本地區高收入者移出、外地低收入者大量湧入的狀況,從而導致資源的非正常流動。要想使收入分配政策真正奏效,顯然就必須由中央政府出面,在全國範圍內運用這一政策。調節經濟的職能亦是如此。正常條件下的全國市場是統一的、整體性的,地方經濟也是相對的,它不可能獨立於其他地區的經濟而存在。地方政府以經濟穩定和增長為目標所採取的任何調節措施,均會超越本地域的界限,對其他地區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從而降低該措施在本地區所產生的效力。相對於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經濟行為的主要目標應該是達到本區域內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其中尤其是提供健全而有效的地方性公共基礎設施。地方政府雖然只是在較小的範圍以內進行資源配置,但這種配置的針對性明顯增強了。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地方性公共基礎設施的受益特徵極強,而地方政府在了解本地居民消費偏好方面處於較佳的地位,這會有助於使地方政府財政將來源於本地區的稅收同本地利益切實地結合起來,實現地方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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