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為配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實施,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證輸送空氣的衛生質量,制定本規範。
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它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參照執行。
3 術語與定義
3.1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
去除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中顆粒物、氣態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裝置。
3.2 淨化效率
淨化裝置入口、出口空氣污染物濃度之差與入口空氣污染物濃度比值的百分數。
3.3可吸入顆粒物(PM10)
能夠進入人體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顆粒物。
3.4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空氣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量。
4 衛生指標
4.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冷卻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檢出嗜肺軍團菌。
4.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新風量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風量衛生要求
場所 | 新風量 (m/h.人) | |
飯店、賓館 | 3~5星級 | ≥30 |
1~2星級 | ≥20 | |
非星級 | ≥20 | |
飯館(餐廳) | ≥20 | |
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 | ≥20 | |
遊藝廳、舞廳 | ≥30 | |
酒吧、茶座、咖啡廳 | ≥10 | |
體育館 | ≥20 | |
商場(店)、書店 | ≥20 | |
旅客列車車廂、輪船客艙 | ≥20 | |
飛機客艙 | ≥25 |
4.3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風衛生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PM10 | ≤0.08 mg/m |
細菌總數 | ≤500 cfu/m |
真菌總數 | ≤500 cfu/m |
b-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得檢出 |
4.4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內表面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風管內表面衛生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積塵量 | ≤20 g/m |
致病微生物 | 不得檢出 |
細菌總數 | ≤100 cfu/cm |
真菌總數 | ≤100 cfu/cm |
4.5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
4.5.1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淨化消毒裝置,原則上本身不得釋放有毒有害物質,其衛生安全性應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的衛生安全性要求
項目 | 允許增加量 |
臭氧 | ≤0.10 mg/m |
紫外線 (裝置周邊30cm處) | ≤5 mw/cm |
TVOC | ≤0.06 mg/m |
PM10 | ≤0.02 mg/m |
4.5.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淨化消毒裝置性能應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性能的衛生要求
項目 | 條 件 | 要 求 |
裝置阻力 | 正常送排風量 | ≤50 Pa |
顆粒物淨化效率 | 一次通過 | ≥50% |
微生物淨化效率 | 一次通過 | ≥50% |
連續運行效果 | 24小時運行前後淨化效率比較 | 效率下降<10% |
消毒效果 | 一次通過 | 除菌率≥90% |
5 衛生檢驗
5.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冷卻水、冷凝水、送風及風管採用抽樣法檢驗,抽樣數量根據系統設定、運行或風管清洗情況確定。
5.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冷卻水、冷凝水中嗜肺軍團菌的檢驗方法見附錄A。
5.3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新風量的檢測方法見附錄B。
5.4 空調送風中可吸入顆粒物的檢測方法見附錄C。
5.5 空調送風中微生物的檢驗方法見附錄D。
5.6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淨化消毒裝置衛生安全性檢驗
5.6.1 衛生安全性檢驗指標根據裝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裝位置確定。
5.6.2 臭氧濃度的檢驗採用GB/T 15438規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規定的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線泄露強度的檢驗採用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規定的方法。
5.6.4 TVOC濃度的檢驗採用GB/T 18883附錄C熱解析/毛細管氣相色譜法。
5.6.5 釋放出的PM10濃度的檢驗採用WS/T 206規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淨化消毒裝置性能檢驗
5.7.1性能檢驗應在實驗室和現場分別進行。
5.7.2 裝置阻力的實驗室檢驗方法見附錄E。
5.7.3 顆粒物淨化效率實驗室檢驗方法見附錄F。
5.7.4 微生物淨化效率、消毒效果檢驗方法見附錄G。
5.8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消毒劑的評價採用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方法。
5.9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內表面積塵量的檢驗方法見附錄H。
5.10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內表面微生物的檢驗方法見附錄I。
6 本規範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