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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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

1 總則

為配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實施,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工作,制定本規範。

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和已投入運行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工作。
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他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參照執行。

3 術語與定義

3.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性衛生學評價
依據國家法規、規章、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設計和竣工驗收進行的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評價。
3.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常性衛生學評價
依據國家法規、規章、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對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進行的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評價。

4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性衛生學評價

4.1 評價目的
預防和控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能出現的健康危害因素。
4.2 評價依據
(1)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主要包括:
a.《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b.《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c.《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d.《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e.《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f.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設單位或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
a. 建設項目的審批檔案;
b. 建設項目概況資料;
c.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資料及設計說明。
(3) 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
4.3 評價內容與方法
4.3.1設計評價
4.3.1.1 基本情況分析
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基本情況分析,主要包括:
(1) 建設項目地點、總投資、平面布局、建築面積;
(2) 建設項目用途、服務人數;
(3) 空調類型、氣流形式和系統設計參數;
(4) 冷卻塔的類型和位置;
(5)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種類、用途及安裝部位。
4.3.1.2現場調查
在基本情況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現場調查,主要包括:
(1) 周邊環境現狀及危害因素監測;
(2) 建築物現況及自身污染狀況。
4.3.1.3 評價
結合基本情況分析和現場調查結果,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資料進行評價,主要包括:
(1) 溫度、相對濕度、噪聲、新風量等設計參數;
(2) 機房、風管、冷卻塔、空氣淨化消毒裝置、應急關閉迴風的裝置、控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視窗等設備、設施;
(3) 新風、排風、送迴風等通風系統;
(4) 空調水系統、運行工況、氣流組織、空調管道材質和保溫材料等其他相關方面。
4.3.2 竣工驗收評價
4.3.2.1現場調查
主要內容包括:
(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
(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定和布局;
(3)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安全性。
4.3.2.2 衛生檢測
(1) 抽樣
抽樣應具有隨機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a.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機組)抽樣量原則:
類型相同系統,30套以下的抽樣比例為20~30%,30套以上的抽樣比例為10~20%。
類型不同系統,每類至少抽1套;
b. 每套系統抽樣量原則:
冷卻水:不少於1個冷卻塔;
冷凝水:不少於1個冷凝部位;
新風:每個進風管不少於1個部位;
送風口:抽取風口總數的5~10%,且不少於5個;
風管:主風管中(如送風管、迴風管、新風管)至少選擇3~5個代表性斷面。
(2) 檢測指標和方法
按《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要求執行。
4.4 評價結論和建議
根據評價結果,分別作出評價結論,並針對發現的衛生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5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常性衛生學評價

5.1 評價目的
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狀況的現場調查和檢測,發現存在的衛生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5.2 評價依據
(1) 本規範第4.2條(1)和(3);
(2)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
5.3 內容與方法
經常性衛生學評價包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期間評價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效果評價。
5.3.1 運行期間評價
具體內容見本規範4.3.2。
5.3.2 清洗效果評價
評價指標和檢測方法按《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的有關要求執行。
5.4 評價結論和建議
根據現場調查和衛生檢測的結果,作出評價結論,並針對發現的衛生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6 評價報告

衛生學評價結束時應編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是衛生學評價工作的總結性檔案,應在基本情況分析、現場調查、衛生檢測、評價分析的基礎上,全面、真實地反映衛生學評價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簡潔、準確。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評價依據、評價內容和方法、評價結論和建議。報告格式見附錄J。

7 衛生學評價機構

從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機構一般在地(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評價機構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附錄K的規定,並每4年進行一次評估。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地(市)級衛生學評價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諮詢和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省級以上衛生學評價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諮詢和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負責衛生學評價結果的技術仲裁。
8 本規範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附錄J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報告(格式)
J1 封面頁
封面頁一般包括:
(1) 評價報告編號
(2) 評價項目名稱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報告
(3) 評價機構名稱(包括蓋章)
(4) 報告編制日期
J2 首頁
首頁一般包括:
(1) 委託單位名稱
(2) 委託單位地址
(3) 評價項目地址
(4) 委託單位聯繫人
(5) 委託單位聯繫電話
(6) 評價技術負責人(包括簽字)
(7) 評價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稱、專業,簽字)
(8) 審核人(包括簽字)
J3 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
(1) 評價項目名稱
(2) 任務來源
(3) 評價目的
(4) 評價範圍
(5) 評價依據
(6) 項目概況
(7) 評價內容與方法
(8) 分析、調查、檢測數據與結果
(9) 結論和建議
J4 附屬檔案
附錄K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機構的技術要求
K1 基本要求
K1.1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K1.2 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實驗室。
K2 人員要求
K2.1 技術負責人
評價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K2.2 專業人員
擁有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項目相適應的公共衛生、衛生檢驗專業人員。其中中級技術職稱以上人員不少於30%。
K2.2 專業技術培訓
專業人員必須經培訓,並考核合格。
K3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並有完善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質量管理體系。
K4 設備要求
擁有量值準確可靠、性能完好、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項目相配套的儀器設備,基本儀器設備見表K1。計量設備應有計量檢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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