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生 部 商 務 部 檔案
衛監督發〔2007〕221號
關於印發《住宿業衛生規範》等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商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宿業、沐浴業和美容美髮業的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提高衛生管理水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部、商務部組織制定了《住宿業衛生規範》、《沐浴場所衛生規範》和《美容美發場所衛生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以上3個衛生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住宿業衛生規範.doc
2. 沐浴場所衛生規範.doc
3. 美容美髮場所衛生規範.doc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
為加強美容美髮場所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美容美髮場所,但不包括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場所和無固定服務場所的流動攤點。
第三條 用語含義
(一)美容場所,是指根據賓客的臉型、皮膚特點和要求,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並藉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其提供非創傷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護理、保養、修飾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淨、美容等區域和專間。
(二)美發場所,是指根據賓客的頭型、臉型、發質和要求,運用手法技藝、器械設備並藉助洗髮、護髮、染髮、燙髮等產品,為其提供髮型設計、修剪造型、發質養護和燙染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髮、理髮、燙染等區域和專間。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髮場所和美容美髮操作過程中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紙)、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鉗、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儀器等物品;美發用品用具包括圍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發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髮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品質、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
美容美髮場所宜選擇在環境潔淨,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場所周圍25米範圍內應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第五條 場所設定與布局
(一)美容美髮場所應當設定在室內,並有良好的通風和採光。美容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30平方米,美發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10平方米。
(二)美容美髮場所的地面、牆面、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防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並且平整、無裂縫、易於清掃;
(三)兼有美容和美發服務的場所,美容、美發操作區域應當分隔設定。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單獨的染髮、燙髮間;經營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燙、染工作間(區),燙、染工作間(區)應有機械通風設施。
(四)美容美髮場所應當設定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設施,美容場所和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立單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專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發場所應當設定消毒設備。
(五)美容美髮場所應當設定從業人員更衣間或更衣櫃,根據需要設定顧客更衣間或更衣櫃。美發場所應當設定流水式洗髮設施,且洗髮設施和座位比不小於1:5。
第六條 設施要求
(一)給排水設施
美容美髮場所應有完備的給排水設施(含熱水供應設施),排水設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並設有毛髮過濾裝置;給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間
1.面積應不小於3平方米,有給排水設施,通風和採光良好,地面、牆壁防透水,易於清掃。牆裙用瓷磚等防水材料貼面,高度不低於1.5米。配備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潔和空氣消毒設施。
2.清洗池應使用不鏽鋼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製成,易於清潔,容量滿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潔設施應為密閉結構,容積滿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潔貯存要求,並易於清潔。
4.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波長應為200~275納米,按房間面積每10平方米設定30瓦紫外線燈一支,懸掛於室內正中,距離地面2~2.5米,照射強度大於70微瓦。
5. 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
(三)公共衛生間
1. 公共衛生間應設定水沖式便器,便器宜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衛生間應有流動水洗手設備和盥洗池。
2. 衛生間應設有照明和機械通風設施,機械通風設施不得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通。
(四)儲藏設施
儲藏間或儲藏櫃應有足夠的儲藏空間,門窗裝配嚴密,有良好的通風、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設施。物品分類存放、離地、離牆並明顯標識。
(五)通風設施
美容美髮場所的通風設施應完備,空氣流向合理。安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氣供應熱水的,應使用強排式通風裝置。
(六)採光照明設施
美容美髮場所應儘量利用自然採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設施,工作面照度不低於150勒克斯。
(七)廢棄物存放設施
美容美髮場所應當設有加蓋密閉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八)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美容美髮場所應當配置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污水出口處及場所通風口安裝防鼠網,門窗裝配緊密,無縫隙。
第七條 設備與工具
(一)美容美髮場所應配有數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髮工具,美容場所毛巾與顧客床位比大於10:1,美發場所毛巾與座位比大於3:1,公共用品用具配備的數量應當滿足消毒周轉的要求。
(二)美發場所應配備皮膚病患者專用工具箱,設有明顯標識,一位客人一消毒。
(三)美容美髮場所應配備專門擺放美容美髮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檯、物品櫃或器械車。
第三章 衛生操作要求
第八條 操作規程
(一)美容美髮場所經營者應按照本規範有關要求,參照《推薦的美容美髮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見附錄1)和《推薦的美容美髮場所及其設施、設備、工具清潔計畫》(見附錄2),制定本場所具體的衛生操作規程。
(二)經營者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衛生操作規程並嚴格按規程操作。
第九條 公共用品用具採購
(一)採購的公共用品用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採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物品的中文標識應規範,並附有必要的證明檔案。
(二)採購公共用品用具應向經銷商索要產品衛生質量檢測報告或有效證明材料,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檔案和記錄應妥善保存,便於溯源。
第十條 公共用品用具儲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應按服務功能和種類分類存放,專櫃專用,保持潔淨。
(二)化妝品、消毒產品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變質或過期產品應及時清除並銷毀。
第十一條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毛巾、面巾、床單、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清洗消毒後分類存放;直接接觸顧客毛髮、皮膚的美容美髮器械應一客一消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應選擇清洗消毒條件合格的承洗單位,作好物品送洗與接收記錄,並索要承洗單位物品清洗消毒記錄。
(三)美發用圍布每天應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護頸紙。
第十二條 公用飲具消毒
(一)公用飲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消毒後貯存於專用保潔櫃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飲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櫃應保持潔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飲具。
(二)飲具清洗消毒後應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第十三條 美容、美發操作
(一)從業人員操作前應認真檢查待用化妝品,感官異常、超過保質期以及標識標籤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不得使用。不得自製或分裝外賣化妝品。
(二)從業人員操作時應著潔淨工作服,工作期間不得吸菸。美容從業人員應在操作前清洗、消毒雙手,工作期間戴口罩,並使用經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發從業人員應在修面操作時戴口罩,對患有頭癬等皮膚病的顧客,使用專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專人專用,美容棉(紙)等應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發、燙髮、染髮所需毛巾和工具應分開使用,使用後分類收集、清洗和消毒。燙髮、染髮操作應在專門工作區域進行。
(五)美容用盆(袋)應一客一用一換,美容用化妝品應一客一套。
第四章 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衛生管理組織
(一)美容美髮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其場所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場所衛生管理負全面責任。
(二)美容美髮場所應設定衛生管理職責部門或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場所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專(兼)職衛生管理員應具有美容美髮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經驗。
第十五條 衛生管理工作職責
(一)制定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參照《美容美髮場所衛生管理自查建議項目》(見附錄3)制訂衛生檢查計畫,規定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及考核標準。檢查服務過程衛生狀況並記錄,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制訂從業人員衛生培訓教育計畫和考核辦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衛生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基本衛生知識、崗位操作規程等培訓學習和考核。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管理檔案。
(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督促將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從業人員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崗位,並制止其治癒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衛生管理檔案。
(四)督促從業人員按時辦理有關衛生證件、證明,嚴格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相關衛生標準,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場所衛生管理檔案。
(五)配合衛生執法人員對本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制止美容美髮場所非法加工、製作食品。有食品經營項目的,須使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相關規定,並建立索證制度。
(七)參與其他保證場所衛生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證照管理
美容美髮場所、從業人員及健康相關產品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有效,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檔案複印件真實完備。
第十七條 衛生檔案管理
美容美髮場所應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檔案(複印件)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
(三)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後的處理情況。
(五)衛生操作規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採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檢測記錄。
(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
(九)空氣品質、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衛生設施設備及消毒設施設定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等。
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並簽名,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並有目錄。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十八條 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
(一)美容美髮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
(二)當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責任報告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範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3.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消毒劑、殺蟲劑等中毒。
(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第五章 人員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髮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倒賣。
(二)從業人員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治癒之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第二十條 衛生知識培訓
(一)美容美髮場所從業人員應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一條 個人衛生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勤剪髮、勤修甲、勤洗澡、勤換衣,飯前便後、工作前後洗手。工作時不得塗指甲油及佩戴飾物,操作過程中嚴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齊乾淨。
(二)從業人員不宜在工作區域內食、宿,不宜在工作場所擺放私人物品。
附錄1
推薦的美容美髮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一)手工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漬。
2.用含洗滌劑的溶液洗淨用品用具表面。
3.用清水漂洗乾淨用品用具。
(二)機械清洗
按洗滌設備使用說明進行操作。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紅外線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鐘,主要用於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製品的消毒。
2.紅外線消毒箱:溫度﹥120℃,作用30分鐘,主要用於剃刀推剪等金屬製品。
(二)化學消毒。包括使用鹵素類、季胺鹽類、醛類和乙醇等消毒藥劑,消毒後,應當用淨水衝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劑。
1.氯製劑消毒:使用有效氯含量500 毫克/升的溶液,作用30~60分鐘,主要用於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屬類、不脫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體表面噴灑、塗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濃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鐘,主要用於剃刀、推剪等金屬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3.新潔爾滅消毒:使用濃度0.1%的新潔爾滅可用於美容操作人員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濃度75%的乙醇可用於美容操作人員手部和高頻玻璃電極、導入(出)棒等美容器械塗擦消毒。
(一)消毒後的用品用具要在潔淨處自然晾乾或烘乾,不應使用毛巾擦乾,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二)清洗消毒後的用品用具應當及時放入保潔櫃內貯存。
(在傳染病流行季節時)
(一)室內空氣的消毒方法:
1.採用15%的過氧乙酸關閉門窗熏蒸1小時後,開窗通風換氣。消毒藥劑用量:7毫升/平方米。
2.採用0.5%過氧乙酸關閉門窗氣溶膠噴霧,消毒1~2小時後,開窗通風換氣。消毒藥劑用量:20毫升/平方米。
3.採用1500毫克/升含氯消毒劑關閉門窗氣溶膠噴霧,消毒1~2小時後,開窗通風換氣。消毒藥劑用量:20毫升/平方米。
4.紫外線:紫外線燈每10平方米安裝30瓦紫外線燈管1隻,懸掛高度距地面2~2.5米,照射時間為60分鐘,上班前和下班後每日2次。
(二)物體表面消毒
消毒方法:採用500~1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劑或0.1%~0.2%過氧乙酸噴灑或擦拭,作用時間60分鐘,消毒藥劑用量:50~200 毫升/平方米。
(一)使用的消毒藥劑應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消毒作用時間應當達到規定的要求。
(二)物理消毒的設施設備應定期檢查,保持設備正常運轉。
(三)使用的化學消毒藥劑應當在保質期內,按規定貯存。配好的消毒液濃度降低後應及時更換,氯製劑每4小時更換,戊二醛溶液每7天更換。
附錄2
推薦的美容美髮場所及其設施、設備、
工具清潔計畫
項 目 | 頻 率 | 使用物品 | 方 法 |
地面 | 每天營業結束或需要時 | 掃帚、拖把、鏟子、刷子、清潔劑和消毒劑 | 1.用掃帚掃地 2.用拖把以清潔劑、消毒劑拖地 3.用鏟子、刷子去除餘下污物 4.用水徹底沖洗乾淨 5.用乾拖把拖乾地面 |
牆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設施)和門窗 | 每月一次或需要時 | 抹布、刷子和清潔劑 | 1.用乾布除去乾的污物 2.用濕布抹擦或用水沖刷 3.用清潔劑清洗 4.用濕布抹淨或用水沖淨 5.風乾 |
工作檯及洗滌消毒間(桶 、盆) | 每次使用後 | 抹布、清潔劑和消毒劑 | 1.清除碎頭髮及污物 2.用濕布抹擦或用水沖刷 3.用清潔劑清洗 4.用濕布抹淨或用水沖淨 5.用消毒劑消毒 6.風乾 |
用品用具及工具設備 | 每次使用後 | 抹布、刷子、清潔劑、消毒劑和消毒櫃等 | 1.清除碎發及污物 2.用水沖刷或用水煮沸 3.用清潔劑清洗 4.用濕布抹淨或用水沖淨 5.用消毒劑、消毒設施消毒 6.風乾 7.保潔櫃分類存放 |
通風設備和空調 | 每天營業結束、 每年(正常情況下) | 抹布、刷子、噴霧器、清潔劑和消毒劑 | 1.用抹布、刷子擦去積塵與霉斑 2.用清潔劑、消毒液抹擦送、排風口 3.用清潔劑、消毒液清洗消毒過濾器(網) 4.每年清洗消毒表冷器、加濕器、新風機組、冷凝水盤一次 |
廢棄物暫存容器 | 每天營業結束或需要時 | 刷子、清潔劑和消毒劑 | 1.清除碎發及污物 2.用濕布抹擦或用水沖刷 3.用清潔劑清洗 4.用濕布抹淨或用水沖淨 5.用消毒劑消毒 6.風乾 |
美容美髮場所衛生管理自查建議項目
檢 查 項 目 | 結果 | |
環境 衛生 | 1.美容美髮場所環境是否整潔、舒適、明亮,空氣是否無異味 2.是否有數量足夠的乾淨清掃工具 3.牆面、天花板、門窗等是否有塗層脫落或破損 4.防蠅、防鼠、防塵設施是否有效 5.廢棄物是否及時處理 6.室內安裝集中空調系統或機械通風是否定期清潔 | ​ |
操作 過程 | 7.設施、設備是否定期清潔 8.美容美髮工具是否配置充足,分類存放,標識明顯 9.洗滌消毒間是否專間專用 10.用品用具使用前是否經有效清洗消毒 11.清洗消毒水池(桶)是否與其他用途水池(桶)混用 12.消毒設施是否正常運轉 13.美容美髮用毛巾、面巾、工具及胡刷是否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14.使用消毒藥劑是否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消毒記錄是否完整 15.美發洗頭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美發用圍布是否每天清洗消毒 16.燙髮染髮區域機械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17.皮膚病專用工具是否專用 18.從業人員操作時是否穿戴清潔工作衣帽,美容人員操作時是否做到雙手清洗消毒,是否戴口罩 | ​ |
個人 衛生 | 19. 從業人員穿戴的工作服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20.從業人員操作前及接觸不潔物品後是否洗手、消毒 21.從業人員是否留長指甲、戴戒指 22.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是否脫去工作服 | ​ |
健康 管理 | 23.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效健康、培訓證明 24.是否有從業人員患有妨礙從事美容美髮工作的疾病而未調離 | ​ |
用品 採購 | 25.是否索取銷售發票、合格證明,批量採購時是否索取衛生許可證、衛生檢驗報告 | ​ |
用品 貯存 | 26.是否明顯區分,存放場所是否分開、不混用 27.儲物間存放用品用具是否離地隔牆 28.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29.消毒後用品用具是否貯存在清潔專用保潔櫃內 | ​ |
違禁 產品 | 30.是否使用包裝標識不全和自製化妝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