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普遍內容
(1)依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
(2)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提出時間
2010年7月召開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十五屆四次執委會議上,王兆國同志在代表黨中央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提出“兩個普遍”。
目標要求
(1)2011年至2013年,全國企業法人建會率達到90%以上。其中,10人以上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建會率達到95%以上。世界500強等跨國公司在華企業法人建會率達到95%以上。工會組建和發展會員總體目標。到2013年,全國法人單位建會總數達到600萬家以上,全國工會會員達到27100萬人以上,其中農民工會員達到10300萬人以上。
(2)要加大工會組建力度,提高工會組建質量,最廣泛地把包括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在內的廣大職工吸收到工會組織中,加強工會領導機關對企業工會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企業工會工作制度、機制,特別是工會主席民主產生機制和基層工會幹部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充分激發企業工會活力,切實發揮企業工會作用。
(3)從2011年起用3年時間,到2013年底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80%以上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基本實現已建工會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其中實現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全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覆蓋面的同時,不斷增強工作的實效性。
(4)要推動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協商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不斷提高工資集體協商水平,努力實現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和諧統一。
背景
當前,我國勞動關係基本和諧穩定,但在一些地區、行業和企事業單位中,影響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和勞動關係健康發展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局部地區和個別企業還很突出。特別是近一個時期,在一些地方由勞動關係問題引發的職工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企業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也對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這種狀況的原因固然很複雜,但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是,一些地方的企業沒有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缺乏有力的維護者;或者說雖然組建了工會卻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企業工會成了“掛牌工會”、“空殼工會”,或不被職工所認可,或被職工民眾所拋棄。所以,從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係、維護職工隊伍穩定的現實需要看,必須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讓職工民眾有維護合法權益的代言人;必須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切實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通過“兩個普遍”,真正讓工會組織組建起來、運轉起來、活躍起來,否則,勞動關係矛盾就會缺乏一個正常的化解途徑,甚至會出現勞動關係矛盾不斷積累,企業內部問題外部化、經濟問題社會化、局部問題擴大化的發展趨勢,最終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都申明,工會的基本職責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領導下的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全面履行各項社會職能,突出維護職能,始終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探索創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方法和途徑,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方式方法。比如說建設職工之家、開展集體協商、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推進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困難職工幫扶、送溫暖工程、實施職工素質工程發揮工會“大學校”作用等等,但這些方式方法之間有什麼內在的邏輯關係?應該以哪種方法為主線?“兩個普遍”對此給予了明確的回答。工資是職工經濟權益的核心,將“普遍建立工會組織”和“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相提並論,說明普遍建立工會組織是基礎,而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普遍建立工會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工會工作的核心內容。新時期工會要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切實發揮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獨特作用,就應該以主動依法大力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為主線來統領工會各項維權工作。
2003年,全總十四屆三次主席團(擴大)會議提出“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會工作方針。2008年,中國工會十五大提出了“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新時期維權觀。如果說“主動依法科學維權”是對維權方式方法的新要求,那么,“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則是對維權重點內容的新界定。“組織起來”就是要“依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最大限度地組織職工加入工會;“切實維權”最主要的就是要“主動依法科學”地 “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最大限度地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維護職工的核心經濟利益。這樣的理論發展和深化脈絡,標誌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維權觀的理論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維權的方式方法、重點內容的指向性越來越明確和具體,為各級工會更好地履行維權的基本職責提供了理論遵循。
當前工作
“依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難點是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港澳台資企業、中小企業。要在這些領域實現突破,就要堅持“黨建帶動工建,工建服務黨建”,深入推進“雙措並舉、二次覆蓋”,著力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不斷加大工會組建力度,切實提高工會組建質量,特別是要把貫徹落實自上而下的組建要求和積極啟發職工民眾的入會自覺性、主動性結合起來,最廣泛地把包括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在內的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組織中來。當前,針對一些縣區內非公有經濟比重大、企業規模小而分散、職工流動頻繁、勞動關係問題較多、矛盾突出等實際情況,短期內要求每個鄉鎮企業的基層工會變得十分健全完善確實有一定困難。因而,可以根據職工隊伍的分布情況,依託工會工作比較好的單位,按照聯合制代表制的原則,通過大力組建行業工會聯合會,來實現對一些中小企業的覆蓋,進而建立健全由行業工會聯合會代行企業工會職責,還應健全由上一級工會代行企業工會部分維權職責的機制。這樣做,雖然表面上看有些企業並沒有直接建立工會組織,但從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發揮工會維權作用的角度看,這樣的工會組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業工會組織和企業行政方直接博弈的尷尬,由與企業沒有隸屬關係的行業工會聯合會或上一級工會來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定額、工時工價等內容,協商的結果適用於同行業的所有企業,反倒更有利於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更有利於推動“兩個普遍”的貫徹落實和目標的實現。
“兩個普遍”之間的關係
縱向看,“兩個普遍”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維權觀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創新發展;橫向看,兩個“普遍”之間也具有內在的邏輯關聯性,是辯證統一體。全面客觀把握“兩個普遍”的內在聯繫,對於深刻理解和切實貫徹落實“兩個普遍”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依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和“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辨證統一的關係,前者是後者的基礎和前提,後者是前者的客觀要求和主要目的。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民眾的合法權益,如果不通過建立工會把職工民眾組織起來,就談不上發揮工會橋樑紐帶和支柱作用,也談不上有力量去表達和維護。不能普遍建立起工會組織,缺乏一定程度的組織覆蓋面,“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就會由於缺乏組織基礎而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工會組建是手段不是目的,工會組織建立起來之後,如果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那么,工會組織建立得再“普遍”,也不過是“掛牌工會”、“空殼工會”。而且,如果不能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的核心經濟利益,充分發揮工會應有的作用,工會組織建立得越“普遍”,職工的認可度反而可能更低。這就要求必須全面客觀把握“兩個普遍”的辯證統一關係,既要通過普遍建立工會組織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奠定組織基礎,又要通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來增強工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進一步促進工會的組建,只有這樣,才能夠在具體的工作實際中做到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雖然“依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是“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前提和基礎,但建立工會組織並不等於就能夠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更不等於切實發揮作用。兩個“普遍”從邏輯上有先後之分,從困難程度上也有難易之別。相對來說,建立工會組織容易而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難,真正讓職工感受到工資集體協商的實際作用則更難。由於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實質上是在勞動關係雙方之間建立一種利益博弈和共享機制,對於習慣了單方面決定勞動者薪酬待遇的企業經營者而言,正常開展集體協商可能是一個“放權讓利”的過程,自然會遭遇更多更大的阻力。對於組建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是,凡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無條件的,根據職工的意願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而《勞動契約法》對於集體契約的規定,是“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契約。”“應當”和“可以”在語義上的差別,意味著至少在理論上,“普遍建立工會組織”和“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在難易程度上是有差別的。此外,工會組建是職工單方面的意思表達,只要工會組織上下齊心協力推動,就可以勢如破竹地、在短時間內實現“普遍”建立;但工資集體協商涉及勞動關係雙方的權益和意願,要實現“普遍”開展,相對而言就更為困難。另外,“普遍建立工會組織”和“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之間也存在著不完全對稱的現象,即雖然通常情況下,組建工會是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前提條件,沒有組建工會的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難上加難,但也存在著建會的企業未必能單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不組建工會的企業也未必不能被工資集體協商所覆蓋的現象,這既涉及到工會組建問題,也涉及到理順企業工會和行業工會聯合會的關係問題。
這也充分證明,組建工會的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揮作用,決不能只追求組建率、入會率,不重視工會應有作用的發揮。因而,這就要求在落實“兩個普遍”的過程中,既要抓好組織發展,又要推動企業建立協商機制,全面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既要追求“兩個普遍”的數量又要保證質量;既要穩紮穩打又要突破創新,把握好兩者之間內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