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風險代理
全風險代理即全部風險代理,是指在律師代理的訴訟或非訴訟侵權糾紛案件中,委託人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費,待案件執行或和解後,將執行款或和解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做為報酬。如果敗訴或執行不能,代理人或代理律師得不到任何回報。
全風險代理的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契約,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契約約定標的額的30%。
全風險代理的特點
全風險代理相對於一般代理而言,代理人或代理律師的風險更大,從一般意義上講,風險更大意味著責任更大,勝訴幾率更高,畢竟沒有人願意做沒有任何報酬的事情。當事人或委託人對這種代理方式更為放心。
但全風險代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或委託人前期不支付任何費用。在訴訟過程中,產生以下幾種費用:律師費或代理費,律師或代理人的差旅費,訴訟費,鑑定費和公證費等費用。全風險代理是指當事人或委託人不支付前期律師費或代理費,並不包括訴訟費費用。當事人或委託人不僅要承擔敗訴的風險,前期除代理費的其他費用當事人還是要支付的。
特別風險代理收費模式
近幾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專利侵權訴訟代理,商標侵權訴訟代理,著作權糾紛等智慧財產權訴訟和其他訴訟中,因侵權者眾多、分散,按照傳統全風險代理模式或一般代理模式,權利人會負擔大量的訴訟費或其他費用,浪費極大精力。在實踐中:產生一種新的代理模式:專利人、商標人、著作權人將案件統一委託給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機構,由這些社會機構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一切費用,權利人不承擔任何費用,權利人做到零成本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