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式維權

釣魚式維權

釣魚式維權,是當前社會最熱門的話題之一,是指一些強勢人物受到了“釣魚式執法”的啟發而惡意地對弱勢群體依法維權的妖魔化說法,含有將弱勢者的維權等同於“碰瓷”、“釣魚”、“惡意”、“過度”、“過分”等成分。“釣魚式維權”的說法,受到了“釣魚式執法”的啟發。企業界大多人士認為,這種維權方式不應提倡,甚至個別法官亦有此看法。但是,有民眾表示,如果說“釣魚式執法”讓人深惡痛絕,那么“釣魚式維權”則對整個社會大有裨益。另有人認為,不積極想點招式聲援一下維權者,反而大談維權的方式過度了、惡意了,真有點為虎作倀的味道。

典型事例

釣魚式維權釣魚式維權

2009年12月28日《浙江日報》報導,在寧波打工者群體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從2004年起,專挑“問題企業”務工,已連續將工作過的12家企業告上法庭,被譽為“維權狂人”。5年裡,他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勞動仲裁36次,訴訟56次,而且基本上都獲得勝訴。不過,方先生的“釣魚式維權”也引來諸多爭議。一名公司總經理認為,這種維權方式跟“碰瓷”沒什麼區別。甚至連承辦案件的法官也認為,這種維權方式不應提倡。

真的存在一種維權方式叫做“釣魚式維權”嗎?執法之所以能夠以釣魚的方式進行,那是因為執法者手中握有充裕的執法資源,而且通過“釣魚式執法”可以獲取更多額外的非法收益。但是,一個打工者又能依靠什麼去為“問題企業”設定籠子、套子,而且即便“釣魚”成功他又能獲得何種額外利益,答案顯然並不樂觀。方先生5年來靠打官司獲得的賠償是1.9萬元,平均每年不足4000元,扣除參與訴訟的時間和資金成本,這能不能算成一筆收益實在成問題。

現狀淺析

事實上,作為一個普通打工者,方先生所能指望的只有法律,而他從中所收穫的物質利益實在有限。和“釣魚式執法”所依仗的資源以及所獲取的豐厚收益比起來,方先生的維權行動實在與“釣魚”、“惡意”、“過度”扯不到一起去。

應當說,在所謂“釣魚式維權”的報導中,我們沒有看到“釣魚”,我們看到的只有更為積極主動的維權行為。方先生之所以顯得“神奇”,顯得與其他人格格不入,不過是因為他在與“問題企業”打交道的過程中敢於和善於拿起法律武器。比起默不作聲或者動輒走向極端的維權者,方先生的舉動應當得到褒獎。

深度分析

釣魚式維權釣魚式維權

一個打工者走法律途徑為自己維權被妖魔化成“釣魚式維權”,其背後必然是企業普遍違反勞動法規,以及更大多數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必要保障的現實。試想,企業如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過得硬,經得起檢查和裁判,又何懼一個勞動者找上門來?而如果勞動者在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之際都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也不會出現企業看到維權者就充滿了敵意,必欲將其污名化而後快的怪誕現狀。2009年暑期,北京科技大學學生曾開展過一項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僅有7.33%的建築工人與勞務公司簽訂了權責分明的勞動契約,三分之二的建築工人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形式的書面契約。最基本的簽契約環節尚且如此,建立在契約之上的種種權益的兌現情況更是讓人難以期待。

在問題的另一面,有關方面對於企業漠視職工權益的情形倒顯得分外溫婉客氣。在河南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中,職業病防治機構對於拿不出相關手續的張海超可謂冷麵無情,但是在不肯出具有關資料和手續的企業面前,他們又是另一副無為而治的面孔。在某種傾向下,維權者的行為被污衊為惡意釣魚,而那些“問題企業”反倒被打扮成萬分委屈的受害者。

問題企業不遵守勞動法規的情形久已存在,並不是因為方先生前去務工才被引誘發作。問題企業裝出一副受害者的嘴臉,扣上一個“釣魚”的帽子,無非是忌憚敢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公民。要知道,把應有的權利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來,進而讓權利從紙面走進現實,都需要公民積極去爭取去實踐。如果沒有1955年黑人女裁縫帕克斯在公車上拒絕為白人讓座的抗爭,很難想像歐巴馬如今當選美國總統。如果沒有大學生雷闖堅持申辦食品行業健康證的嘗試,或許B肝病毒攜帶者的從業歧視仍是一個“理論上”被反對的東西。權利需要積極地去爭取,而不必在乎資本或權力喜不喜歡。

反觀我們所面對的現實,權利似乎一向被視作條件允許情況下強勢一方的賜予,而恰恰缺少了來自公民一方的主動博弈。方先生在維權方面的屢戰屢勝,與其說是他的精明強悍使然,不如說是工人勞動權利被侵害的普遍性所成就。如果企業嚴格遵守了勞動法規,即便有人想要挑刺,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拿住把柄。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加上維權意識不足或是“不敢”的苦衷,“維權狂人”方先生的出現才顯得彌足珍貴。他信仰法律,而不是拋棄法律去選擇極端路徑。他沒有打算以此謀利,而是在更大程度上表現為一種付出。如果說這樣的一個公民也值得去非議,那么原本就充滿了消極“良民”的社會將更加頹廢和萎靡。給出微笑的只有那些不良企業,在牛欄關貓式的監管下,他們將更加毫無顧忌地侵害工人權益以便增加自己的收益。

或許“釣魚式維權”原本就是一個攀附熱點的噱頭,我們看到的只有積極的維權,沒有險惡的釣魚。如果問題企業們實在對“釣魚式維權”反感,那就請修煉好你們的反釣魚能力,嚴守法律勢必無魚可釣。方先生“釣魚式維權”失靈的那一天,應該是舉杯稱賀的時刻。

民眾言論

“釣魚式執法”確實存在,而且必須受到遏制和懲處,但“釣魚式維權”卻只是一種“傳說”。方先生這樣的維權者,應當成為利益受損者的榜樣。在遭遇不平的時候,心平氣和地選擇走法律途徑,而不是膽怯地一味忍讓,或者不理智地採取過激措施。如果依法維權也成了“釣魚”,那么求得社會安寧的平衡點又被放置到哪裡去了呢?

“釣魚式維權”的好處實在不少:其一,可以對部分“問題企業”起到懲戒和警醒作用;其二,可以喚醒更多的勞動者站出來勇敢維權;其三,可以督促政府勞動部門查找工作漏洞,更好地落實勞動法規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釣魚式維權”不僅合法合理,還能對勞動市場的規範管理起到一定的帶動和促進作用,類似的現象不妨多些、多些、再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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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式執法釣魚式執法

釣魚式執法,是指偵查機關以實施對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圖的行為為誘餌,暗示或誘使其實施犯罪,待犯罪行為實施後將其抓捕的執法方式。

偵查機關採取“釣魚式”、“引誘性”手段,此時實質上已成為一種選擇性執法,這既是一種執法權力,也是一種執法自由。

不可忽視,選擇性執法,儘管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缺乏足夠的監督機制來約束,容易產生公權力濫用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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