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契約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契約義務的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契約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契約義務的履行原則。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而訂的,契約中的各項條款都反映了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實際承受能力,如果不嚴格按照契約條款全面履行,權利人的契約目的就可能落空,從而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所以,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內容

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

1、履行的主體

契約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契約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契約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契約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契約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契約,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於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契約,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於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履行的標的

契約債務人應按照契約規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1)產品數量。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契約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2)產品的質量。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規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3)履行地點。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款。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按照契約約定的主體履行;按照契約約定的標的履行;按照契約約定的質量履行;按照契約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按照契約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按照契約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契約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種契約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契約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契約的規定。可見,全面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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