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
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為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可見,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兩部分:
一是因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是因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合理費用支出。對上述兩部分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
保障權益
一、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自立案之日起滿兩個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除外責任
第一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
(二)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滅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
(四)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五)保險車輛被詐欺、扣押、罰沒、查封或政府徵用;
(六)因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
第二條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
(二)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期間;
(四)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契約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第三條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竊、搶劫、搶奪,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搶劫、搶奪、損壞;
(二)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三)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人身傷亡或本車以外的財產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條款
(1)賠償項目:如果您的車被盜搶超過三個月未找回,保險金額在保險金額內進行賠償。如果車被盜搶後,在三個月內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間車輛損壞或零部件丟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修復費用。
(2)賠償額度:每次事故應賠償損失總金額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