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
《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2年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工作,調動全國農業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農業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農業系統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事業編制)及其內設機構。
第三條 評選表彰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側重基層、面向一線,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全國農業先進集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積極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績成果領先。解放思想,勇於開拓,緊緊圍繞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目標,在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促進農民增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三)領導班子團結有力。領導班子帶領幹部隊伍團結進取,奮發向上,無私奉獻,勇於探索,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四)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農業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五)精神文明建設紮實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組織領導體系、保障機制、考核獎勵機制、服務標準體系和社會監督體系,職工具有較強的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和服務意識。
第五條 全國農業先進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績顯著。熱愛“三農”事業,愛崗敬業,開拓進取,在農業生產、農村經營管理、教育科研、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對口支援、抗災救災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三)民眾公認。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農業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團結同志,在民眾中享有較高威望,模範帶頭作用突出。
(四)能力突出。勤奮好學,勇於創新,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綜合能力,具有較強的職業技能和業務水平。
(五)從事“三農”工作5年以上。
第六條 評選表彰前3年內曾發生嚴重違規違紀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不能作為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對象。
第七條 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一般每3年評選一次。在完成涉農國家重點工程和重大科研項目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授予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可及時表彰。
第八條 全國農業先進集體一般每屆控制在150~200個,全國農業先進個人一般每屆控制在500~600名。全國農業先進集體應考慮各行業代表性,先進個人中婦女和少數民族幹部職工應占一定比例。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從嚴掌握,一般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副廳(局)級(含)以上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參加評選。曾獲得“全國農業先進集體”或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及以上榮譽稱號,之後未做出新的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參加評選。
各行業(系統)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單位數量、職工人數等因素進行分配。
第九條 成立由農業部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關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司局負責人為成員的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獎勵政策、指導評選工作、確定表彰數量及名額分配、審定表彰對象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業部人事勞動司,負責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確定本屆評選表彰數量、各行業(系統)名額分配等。
(二)農業部下發通知,啟動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
(三)基層單位推薦,推薦集體或個人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單位黨組織和行政審核,在本單位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業主管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推薦。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業主管部門對本省(區、市)本行業基層單位推薦集體和個人的先進事跡、推薦情況進行審議、匯總,同時對先進個人推薦人選徵求紀檢、監察、計畫生育等部門意見,並在本省(區、市)本行業主要報紙、政府和行業網站等新聞媒體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按所分配名額報農業部對口行業(系統)主管司局。
(五)農業部各行業(系統)主管司局負責對本行業(系統)基層單位推薦的集體和個人進行初審,並根據分配的名額向領導小組等額推薦本行業(系統)全國農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候選對象。
(六)領導小組對各行業(系統)上報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審核後,在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等媒體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由農業部下發表彰決定。
第十一條 對評選產生的先進集體授予“全國農業先進集體”榮譽稱號,並頒發獎牌;對評選產生的先進個人授予“全國農業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頒發獎章和證書。
第十二條 全國農業先進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申報時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嚴重違反評選程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因違法違紀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榮譽稱號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應撤銷全國農業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由所在單位按申報程式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材料,經農業部批准後,撤銷其榮譽稱號並收繳其獎章和證書。必要時,農業部可以直接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