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有關監督全縣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實施意見和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訂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資金和補助資金的使用。
(三)受縣政府委託對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擬定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
(四)負責應對重大、突發環境問題、事件處理的統籌協調。牽頭協調解決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我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以及全縣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目標考核。
(七)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以及申報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現場監督檢查縣級自然保護區。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處理縣內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排污收費和稽查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九)監督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全縣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縣內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寫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檔案;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十一)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技術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性監測;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全縣公眾和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放射性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放射性技術套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全縣環境標誌的審查推薦工作;負責環保產品認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領導
局長溫橋明副局長何堅波副局長李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