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借款
概述
內部借款是指在法人單位內部,單位或個人的借款行為。具體分為:
一、集團控股各下屬公司對有兩個以上擁有實際表決權但非同一實體股東的關聯公司的借款以及各公司對由同一實體股東投資設立但控制權發生轉移的關聯公司的借款,稱為單位內部借款
條件
1、申請借款的公司必須存在資金缺口且內部融資能節約集團的資金成本;借出公司預計在借款期限內不會出現資金短缺。
2、 申請借款的公司與借出公司、被擔保公司與提供擔保的公司必須是集團內有關聯關係的公司。
3 、各公司借出資金或對外提供擔保不得影響其自身的正常生產經營,公司原則上
不對外提供質押形式的擔保。
4、 單個公司累計對外借款和對外擔保不得超過該公司的淨資產
5、 內部借款與擔保必須簽訂借款及擔保協定,明確借款、擔保的方式、額度、用途、期限、利息與手續費的計算方法以及雙方權利與義務等,並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如有變更事宜應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6、 內部借款及內部擔保業務採取有償原則,內部借款利息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0%計算,擔保業務按擔保總額的2‰收取手續費,並在協定中約定支付的時間及方式。
7、 控股各下屬公司內部借款及擔保由財務管理部綜合現有資金存量、已提供擔保額度和財務風險等各種因素統一安排,各下屬公司不能自行決定。
8、 財務管理部以及借出公司和擔保公司在做出借款和擔保決定前必須了解對外借款或擔保的性質、目的、期限、責任、財務狀況等情況,對相應風險進行評估,如果預計風險超過可控範圍,則不得借出資金和提供擔保。
9、各下屬公司作為借入企業時,其借入資金用途必須符合集團的經營和投資政策;如果是借出企業應監督用款企業按協定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資金借出後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應向財務管理部匯報商議採取措施,必要時提前收回借款。
10、公司作為借入或被擔保公司時應按約定履行到期還款付息義務,若需續借或繼續提供擔保應重新與對方簽訂相關協定。
11、公司作為內部借款中的借出方應要求借款公司提供實物擔保以保證在清算程式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12 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擔保而簽訂的擔保契約是主契約的從屬契約,其對外承擔的最大責任不應超過直接債務人。
13、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的擔保關係成立後,在擔保期間如被擔保公司與另一方修改了主契約致使擔保風險超出預計範圍,擔保公司有權拒絕繼續提供擔保。
14 、在抵押期間如果擔保方設定的抵押物滅失,被擔保公司應要求擔保公司提供新
的抵押物;在保證期間如果保證方發生變更或撤銷應提前15天告知被保證方與第三方,協商是否另立新的擔保人。
15、 內部借款與擔保必須經公司總裁批准,未經總裁批准對外擔保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直接責任人賠償。
單位內部借款一般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利息。
執行程式
1 、借款人立寫字據。內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數額;歸還日期;借款人姓名;借款時日期等項,並簽字蓋章。
2、單位財務主管審核簽字報批。
3、單位領導審批同意。
4、借款當事人與單位出納辦理現金付訖手續。
個人內部借款可以作為一種福利,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