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

(一)貫徹國家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自治區統計改革、統計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盟市、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貫徹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制訂自治區統計制度;擬訂自治區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組織管理全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自治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制訂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一)貫徹國家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自治區統計改革、統計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盟市、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貫徹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制訂自治區統計制度;擬訂自治區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組織管理全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
(三)按照國家普查方案,研究提出重大區情區力普查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統一組織各盟市、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區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管理,公布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自治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制訂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六)按規定管理旗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協助國家統計局管理設在自治區的各級調查隊;協助盟市管理盟市統計部門的主要負責幹部;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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