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與盟市財政管理體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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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與盟市財政管理體制的意見
內政發〔2011〕14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自治區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巨觀調控能力,加快我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順利完成“十二五”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現就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與盟市的財政管理體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
1. 合理增強自治區巨觀調控能力。適度提高自治區本級財力占全區財力的比重,逐步達到全國及西部省區平均水平,切實增強自治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保障能力。
2.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通過完善財政體制,調動地方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積極性,到“十二五”期末,力爭使服務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提高到40%左右,努力促進單位地區實現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15%的目標,促進生產力合理布局,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3. 促進區域均衡發展。通過完善財政體制,不斷加大對落後地區的扶持力度,進一步縮小區域之間的財力差距,到“十二五”期末,將人均財力低於全區平均水平的旗縣數量減少到45個左右;努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到“十二五”期末,自治區基本公共服務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4. 促進富民強區、富民優先目標的實現。通過完善財政體制,鼓勵盟市通過發展第三產業,積極擴大就業,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到“十二五”期末,全區城鄉居民收入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則
1. 統籌兼顧原則。既考慮增強自治區巨觀調控能力的需要,又考慮盟市的承受能力,兼顧需要與可能,合理確定自治區與盟市的財力比重,逐步實現事權與財力相匹配。
2. 增量集中原則。從保證既得利益出發,按照2011年各盟市調整分享比例的共享稅預計完成情況和原體制核定基數情況,重新確定返還基數。從2012年起,自治區對共享五稅按照新的比例分成,同時按照新基數返還盟市,自治區只對超過基數的增量部分進行集中。
3. 統一規範原則。對共享五稅的分享範圍和比例進行全區統一,對各地實行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
4. 取予結合原則。自治區新集中財力絕大部分要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支持盟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環節、困難地區和弱勢群體。
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收入的劃分
將全區一般預算收入劃分為自治區級固定收入、盟市固定收入、自治區與盟市共享收入。具體劃分如下:
1. 自治區級固定收入:內蒙古集通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中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中央財政按比例定期劃轉我區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集通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高等級公路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鹽業公司、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40%部分;中國工商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內蒙古集通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屬於自治區本級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專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關於重新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營業稅及其附加收入預算管理事宜的通知》(內財預〔2010〕103號)的規定執行。
2. 盟市固定收入: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自治區級固定收入規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菸葉稅,屬於盟市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專項收入(不含自治區級固定收入規定的教育費附加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其他收入等。
3. 自治區與盟市共享收入: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40%部分(以上三稅均不含自治區級固定收入規定的三稅)、個人所得稅40%部分、資源稅,由自治區與盟市按比例分享。各稅種分享比例為:增值稅25%部分,自治區分享30%,盟市分享70%;營業稅,自治區分享10%,盟市分享90%;企業和個人所得稅40%部分,自治區分享25%,盟市分享75%;資源稅,自治區分享65%,盟市分享35%。
上述收入範圍的劃分中,各項稅收在執行中如遇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和預算收入級次變動,另行規定;各項非稅收入的劃分,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關於基數的確定
1. 收入基數的確定。
盟市共享五稅收入基數按照稅種分別確定,其中:(1)企業和個人所得稅40%部分,仍採用原體制核定的基數,即按照2005年前三季度實際完成數和2004年第四季度實際完成數並考慮一定的增長率計算確定;(2)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和資源稅,原則上按照2011年1-11月實際完成數、2010年第12個月實際完成數和2011年1-11月增速計算確定。自治區完善體制後,對各盟市共享五稅收入基數分別進行考核。對2012年及以後年度實際完成數達不到收入基數的盟市,自治區將相應扣減對盟市的基數返還。
2. 基數返還的確定。
完善體制後,自治區對盟市基數返還由自治區財政定額返還給盟市財政,包括兩部分:(1)原體制基數返還。繼續按照原體制規定的辦法和數額核定。(2)新體制基數返還。按照上述核定的2011年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和資源稅收入基數,乘以自治區提高(+)或降低(-)的分享比例後確定。
具體辦法及數額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通知。
三、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自治區因完善財政體制新增加的收入,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盟市:一是將新集中財力的60%左右用於對中央均衡性轉移支付和旗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轉移支付的配套,補助到財政困難的盟市,提高財政困難盟市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二是將共享五稅環比增量的30%用於激勵性轉移支付,對財力富裕盟市做出的財力貢獻給予重點獎勵,以調動其發展的積極性;三是剩餘財力繼續向民生事業傾斜,重點用於自治區承擔對盟市、旗縣的民生支出等配套補助。
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確定。
四、原財政管理體制有關事宜的處理
自治區財政對盟市的體制補助、體制上解、所得稅基數返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返還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盟市出口退稅負擔政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完善自治區與盟市出口退稅負擔政策的通知》(內財預〔2011〕8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配套措施
(一)各盟市要相應調整、完善與所屬旗縣的財政管理體制。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合理劃分與旗縣的收入,調動基層政府發展經濟和增加收入的積極性,從財力上保證縣鄉政府基本公共支出需要。旗縣間人均財力差距較大的盟市,要合理調節行政區域內的財力分布,重點加大對財政困難旗縣的轉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合理使用好自治區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著力增強縣鄉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和落實中央及自治區各項民生政策的保障能力。進一步深化縣鄉財政體制改革,繼續推進“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分發揮蘇木鄉鎮財政職能作用,不斷強化蘇木鄉鎮財政資金監管。
(二)合理下劃部分事權和財力。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將一些本應由地方承擔的事權下劃給盟市、旗縣,相應增加對其的財力補助。重點是將一些數額長期固定的涉農、教育和社保方面的專項補助,轉為對盟市、旗縣的財力補助,今後不再通過專項資金安排下達。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各級財稅部門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稅收征管體制,確保各項收入按照新體制規定的級次及時足額徵繳入庫,防止收入流失和級次混淆,做到依法徵收和應收盡收。新體制實行後,如發現盟市、旗縣有滯留、截留、挪用、坐支中央及自治區收入等行為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處理。對中央及自治區出台的稅收優惠政策,凡未到期的,體制調整後繼續執行。今後,自治區不再出台先征後返的政策,確需減免稅的,將在規定許可權內採取直接減免的辦法,對因此減少的收入將由自治區與盟市按照新體制規定的比例共同承擔。各盟市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收征管有關法律法規,減免稅收必須按照國家稅收征管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嚴禁自行出台減、免、緩徵稅收以及其他應繳財政收入的政策。否則,將如數扣回對中央及自治區財政形成影響的財政收入,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其他事項
新體制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以前年度出台的與新體制不符的有關政策規定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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