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根: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額爾德尼: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江: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主要職責

按照國務院有關機構改革的要求,在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市分行的同時,1999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正式組建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作為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自成立以來,業務管轄範圍逐步擴大。2003年銀行監管職能移交內蒙古銀監局。2004年以後業務管轄基本覆蓋全自治區。其主要職責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總、分行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負責在全區內貫徹執行中央銀行資金、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利率等有關貨幣信貸政策,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三)防範化解內蒙古自治區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地區金融穩定。
(四)分析、研究內蒙古自治區巨觀經濟金融形勢,為總行制定和修改貨幣政策提供政策建議和依據。
(五)負責管理內蒙古自治區的金融統計工作及信貸徵信業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六)管理內蒙古自治區貨幣發行、現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幣業務。
(七)管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銀行系統的會計財務、支付結算業務。
(八)負責全區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九)管理內蒙古自治區外匯、外債和國際收支業務。
(十)管理內蒙古自治區國庫業務、科技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人事、內審、黨群等工作。
(十二)承辦總分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機關現有幹部職工530多人。內設辦公室、貨幣信貸管理處、金融穩定處、調查統計處、會計財務處、支付結算處、反洗錢處、科技處、貨幣金銀處、國庫處、內審處、人事處、金融研究處、徵信管理處、外匯綜合處、經常項目管理處、資本項目管理處、事後監督中心、保衛處和離退休幹部處,共20個職能處室;3個直屬單位,即營業部、後勤服務中心和鈔票處理中心;4個附屬單位,即清算中心、幹部培訓中心、基建辦和集中採購辦。黨群工作機構有黨委辦公室(與行政辦公室合署辦公)、組織部(與人事處合署辦公)、紀檢監察辦公室、工會辦公室;另設宣傳部、機關黨委辦公室、團委,3個機構合署辦公,統稱為宣傳群工部。
內蒙古自治區有11家地市中心支行,包括包頭市中心支行、呼倫貝爾市中心支行、興安盟中心支行、通遼市中心支行、赤峰市中心支行、錫林郭勒盟中心支行、烏蘭察布市中心支行、鄂爾多斯市中心支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烏海市中心支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下轄土默特左旗支行、托克托縣支行、和林格爾縣支行、清水河縣支行、武川縣支行,共5個旗縣支行。
(一)職能處室:辦公室、貨幣信貸管理處、跨境人民幣業務辦公室、金融穩定處、調查統計處、會計財務處、支付結算處、反洗錢處、科技處、貨幣金銀處、國庫處、內審處、人事處、金融研究處、徵信管理處、外匯綜合處(國際收支處)、經常項目管理處、資本項目管理處、事後監督中心、保衛處、離退休幹部處。
(二)黨群工作機構:黨委辦公室(與行政辦公室合署辦公)、組織部(與人事處合署辦公)、紀檢監察辦公室、工會辦公室,另設宣傳部、機關黨委辦公室、團委,三個機構合署辦公,統稱為宣傳群工部。
(三)直屬單位:營業部、清算中心、後勤服務中心、鈔票處理中心。
(四)業務領導機構:包頭市中心支行、呼倫貝爾市中心支行、興安盟中心支行、通遼市中心支行、赤峰市中心支行、錫林郭勒盟中心支行、烏蘭察布市中心支行、鄂爾多斯市中心支行、巴彥淖爾市中心支行、烏海市中心支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
(五)下轄機構:土默特左旗支行、托克托縣支行、和林格爾縣支行、清水河縣支行、武川縣支行5個旗縣支行。

機構領導

余 文 建: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局長
張 子 君: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副局長
朱 新 春: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高 蘭 根: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額爾德尼: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肖 長 江: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包 健: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工會主任
施 勇 兵: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李 江:行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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