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該區豐富的資源優勢、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廣闊的發展空間,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浙江客商。據商會不完全統計,在該區的浙江企業實際投資運作資金已達300億元。 來自全國各地的浙江籍企業家和在內蒙古註冊的各商會的代表400多人參加了成立大會 。
改革開放以來,浙江在省外創業人員約400萬人,創辦各類企業9萬家,個體工商戶約70萬戶,累計省外投資5300億元,全國已有25個省市區相繼組建了各種類型的浙江企業聯合會。內蒙古浙江商會是目前規模空間最大、發展潛力最大、吸引力最大的商會。商會將引導全體會員發揚“走遍千山萬水、歷盡千辛萬苦、克服千難萬險、道盡千言萬語”的精神,凝聚更多浙江企業和工商業者為內蒙古建設和發展貢獻力量 。
商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尊重民族地區風俗習慣,加強浙江省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工商業者以及其他同鄉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本會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充分調動和發揮浙江省各地區在內蒙古自治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業者的優勢,為促進內蒙古自治區與浙江省之間,各盟市與浙江省之間的經濟合作,市場繁榮,互惠互利謀發展。要密切聯絡同鄉,增進友誼,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為自治區“北開南聯”實施後西部大開發戰略牽線搭橋,當好參謀。在合作項目的選擇上做好可行性的諮詢與論證,成為浙江省地區民營企業家立足內蒙古市場,協調當地政府、企業的紐帶。同時也是浙江同鄉搞好服務,捕捉商機,拓展產業,擴大經營,搞活經濟,促進發展的重要視窗。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內蒙古浙江商會
英文:The commercial hall of Zhengjiang Province of Inner mongol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浙江籍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工商業者與其他各界浙江籍人士,為發展內蒙古自治區經濟,搭建蒙浙互惠共贏平台.為浙江籍在內蒙古自治區長期經營的廣大工商業者服務和維權的民眾性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具有公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尊重民族地區風俗習慣,加強浙江省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工商業者以及其他同鄉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本會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充分調動和發揮浙江省各地區在內蒙古自治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業者的優勢,為促進內蒙古自治區與浙江省之間,各盟市與浙江省之間的經濟合作,市場繁榮,互惠互利謀發展。要密切聯絡同鄉,增進友誼,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為自治區“北開南聯”實施後西部大開發戰略牽線搭橋,當好參謀。在合作項目的選擇上做好可行性的諮詢與論證,成為浙江省地區民營企業家立足內蒙古市場,協調當地政府、企業的紐帶。同時也是浙江同鄉搞好服務,捕捉商機,拓展產業,擴大經營,搞活經濟,促進發展的重要視窗。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本會接受上述兩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華東街87號奈倫國際A座6層610室,電話:傳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和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要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
(二)、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自治區內各級政府做作好綜合治理工作,使浙江商戶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活動逐步形成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和氣生財。
(四)、努力促進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與浙江省各地區,加強多邊經濟合作,為兩地的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和發展。
(五)、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與當地企業的精誠合作和友好往來。提高支邊理念,加強民族團結。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的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寬鬆、祥和、互利的投資經營環境。
(六)為會員和社會提供投資項目、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等諮詢服務。
(七)、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學習政策法規及現代經營管理知識,逐步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提高會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經營管理的運籌能力。
(八)、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開展邊貿與進出口貿易,開展經營合作及出國考察等有關事宜。
(九)、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策劃諮詢性的業務活動,壯大社會團體的經濟實力。
(十)、逢年過節,開展會員聯誼活動,交流經驗,暢談心得,表彰先進,為自治區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十一)、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並向社會推薦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和個人,不斷提高傑出會員的社會地位。
(十二)、加強與浙江省黨政部門和各界人士,浙江省總商會及兄弟省市浙江商會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合作,幫助與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是在內蒙古自治區從事經營活動的浙江籍工商業者等各界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能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商會屆滿負責換屆籌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商會的財務審查、監督工作,每季度對商會財務報表審核一次,對違反財務制度的事項有權糾正。
第二十五條 按照中共中央相關檔案要求,本會設基層黨組織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執行會長在會長不在時,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修訂稿經2011年4 月1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