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後中美經貿法律糾紛案例評析

一、美國羅納普朗克公司訴中國阿司匹林產品反傾銷案(2002年11月) 二、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來自中國高爐焦炭產品反傾銷案裁決的司法審查(2003年8月) 三、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中國罐裝蘑菇反傾銷裁決的司法審查案(2003年10月)

圖書信息

出版社: 復旦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8月1日)
叢書名: 原創學術著作法學系列
平裝: 282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309062076
條形碼: 9787309062076
尺寸: 22.8 x 16.6 x 1.4 cm
重量: 358 g

作者簡介

龔柏華,男,1962年生於上海,現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WTO事務諮詢中心信息部主任,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1984年獲復旦大學法學學位;1987年獲復旦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1年獲美國喬治城(Georgetown)大學法律中心LL.M.學位。
龔柏華長期從事國際法的教學和研究。主要論、譯著有:《國際商事契約製作原理》、《法律英語——中英雙語法律文書製作》、《國際金融法新論》、《國際經濟契約》、《美中經貿法律糾紛案例評析》和《WTO案例集》。曾獲上海市第二屆“十大中青年法學家”稱號。

內容簡介

《入世後中美經貿法律糾紛案例評析》是龔柏華教授編著的《美中經貿法律糾紛案例評析》一書的續編,收錄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即2001年12月11日之後中國企業在美國法院作為原告或被告判決的28起經貿案例。案情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特保措施、銀行金融、智慧財產權、契約仲裁、反壟斷等主題。《入世後中美經貿法律糾紛案例評析》的編寫特點是首先對英文案例報告本身進行簡化,在此基礎上根據基本案情、法院分析、法院判決作出重新編排,最後對案件進行簡要評析。
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即法院的判決對今後類似情況具有約束力,因此,《入世後中美經貿法律糾紛案例評析》涉及的案例不僅僅可作為學理研究,更可作為司法實踐的參考。《入世後中美經貿法律糾紛案例評析》也是國際貿易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必備的教學參考讀物。

目錄

第一部分 反傾銷、反補貼類
一、美國羅納普朗克公司訴中國阿司匹林產品反傾銷案(2002年11月)
二、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來自中國高爐焦炭產品反傾銷案裁決的司法審查(2003年8月)
三、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中國罐裝蘑菇反傾銷裁決的司法審查案(2003年10月)
四、美國對中國自動替換擋風玻璃反傾銷訴訟案(2003年12月)
五、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中國淡水小龍蝦尾反傾銷行政複審裁決的司法審查案(2004年5月)
六、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中國吉林製藥公司散裝阿司匹林反傾銷司法審查案(2004年6月)
七、美國對華重型鍛造手工工具反傾銷訴訟案(2004年9月)
八、中國天津天成製藥公司就反傾銷行政審查訴美國商務部案(2005年3月)
九、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中國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裁決的司法審查案(2005年8月)
十、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否定中國山東環日集團剎車盤反傾銷分別稅率案(2007年7月)
十一、美國對源自中國的銅版紙適用反補貼稅案(2007年11月)
第二部分 特保、紡織品特保措施類
一、美國對來自中國產品(軸架傳動器)採取特定產品保障措施第一案(2002年10月)
二、美國聯邦抗訴法院對基於“市場擾亂威脅”對華紡織品“特保”裁決案(2005年6月)
三、美國聯邦抗訴法院就對華產品“特保”第一案的判決(2006年2月)
附: 美國對華“特保”法律與案例評析
第三部分 金融類
一、美國抗訴法院判中國銀行因對不符點拒付意思不明構成信用證不當拒付案(2002年4月)
二、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訴周強及NBM有限責任公司等詐欺貸款案(2004年2月)
三、美國證券投資者訴新浪證券信息披露欺詐案(2006年9月)
四、美國證券投資者訴前程無憂公司在美國發行證券欺詐案(2006年11月)
第四部分 智慧財產權類
一、美國Sunham公司訴正章公司等被單圖案設計著作權糾紛案(2003年12月)
二、美國Jacobs鑽頭製造公司就專利侵權告山東威達機械公司案(2005年12月)
第五部分 契約仲裁類
一、中國許昌RIHETAI頭髮製品有限公司訴美國hanyu國際股份公司拖欠貨款案(2001年8月)
二、美國赤美公司要求不執行有利於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的仲裁裁決案(2002年8月)
三、馬來西亞國際船運公司就倒簽提單責任在美國訴中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案(2004年4月)
四、美國艾培克斯公司與中國金屬產品進出口公司有關契約仲裁地點爭議案(2004年8月)
五、中國廣東輕出帽業有限公司要求在美國執行仲裁裁決案(2005年5月)
六、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要求美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案(2005年8月)
七、中國北方化工公司與美國Beston化學公司貨物海損責任糾紛案(2006年2月)
第六部分 反壟斷類
一、美國企業告中國維生素C企業“價格串通”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案(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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