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發展權

兒童發展權

發展權(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兒童擁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慧型的權利。在國際《兒童權利公約》里,發展權利主要指信息權、受教育權、娛樂權、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參與權、思想和宗教自由、個性發展權等。其主旨是要保證兒童在身體、智力、精神、道德、個性和社會性等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發展。

簡介

兒童生來就具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發展權和生存權不一樣,對於生存權

兒童發展權 兒童發展權

,兒童多少通過需要可以表達,但兒童的發展則是指向符合社會基本規範及發展趨勢的一種適應能力。兒童自己不具備對這樣一種發展的明確選擇,兒童的發展是由養育和教育他的人們所引導和左右的,要想讓兒童成長為一個具有良好社會適應能力,並對社會有用的人才,在他們發展的早期重視兒童的發展權是確保教育公平性原則的一個重要前提,那些強調兒童生存天性而忽視生存價值,忽視兒童發展權利的,看似尊重兒童實為放棄兒童發展機會。我們不能以兒童的價值觀來決定兒童的發展,成人有能力用社會的價值觀來影響兒童,一旦我們只以兒童為中心,只考慮兒童的價值與好惡,社會的文明將無法延續。如果孩子們喜歡假期勝過學習,那么就不讓孩子學習,有誰會這樣做呢?在學齡階段沒有,但可悲的是在兒童發展的早期人們往往理直氣壯否定社會的價值取向,只強調尊重生存天性。我們認為只有以兒童理想發展為中心才能真正有利於兒童的成長與發展。

分析

發展權不是指某個單方面的發展權力,更重要的是全面發展的發展權。只為孩子提供他因某種原因而感興趣方面的發展機會,不重視其它方面的發展是錯誤的,尊重興趣的提法不符合尊重發展的原則,因此各方面地激發興趣變得尤為重要。在早期發展中任何以強調某種專長發展而忽視整個結構發展的做法,都不利於兒童可持續性的發展,最終也不利於該種特長的後續發展。因此,在早期發展中,強調基礎發展要超越特色發展,全面發展要超越特長發展。

發展權的認識

對於兒童發展權的認識不能只強調自然發展,尊重天性也不等於尊重發展,強調自然發展往往就是忽視或放棄理想發展的發展權。我們的責任是對個體一生負責,不僅僅是童年幸福,更重要的是一生幸福!單單強調所謂給孩子幸福童年,而放棄孩子一生幸福與成功的做法是對兒童的不負責任。尊重兒童不僅僅是一句口號,怎樣才算真正的尊重兒童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無法正確回答這個問題,尊重兒童的口號將演變成其它不倫不類的東西,尊重兒童往往只是強調尊重兒童的天性,但兒童最大的特點是發展中的社會個體,兒童的社會性發展需要不需要尊重?又怎樣尊重?公平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是發展權的公平,一旦發展得不到公平對待,日後一切的公平都將難以實現。

發展權不是要把發展變得熱鬧,而是要把發展變得有效。教育改革也是這樣,素質教育不是要把教育變得熱鬧,而是要把教育變得有效。計畫免疫是對生存權的一種強制性保障,早期教育則是對發展權的一種強制性保障。

重塑發展觀

重塑發展觀是提高發展質量的關鍵。人的發展是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最終關心的基本命題,是民族、社會發展最核心的內容。在人的一生髮展中,人類犯了一個極大的歷史錯誤,那就是約定俗成地看待成長,本末倒置地對待發展。關於成長與發展,人們似乎已經習慣於樸素的經驗,習慣的力量將錯誤變成了一種不假思索使用的規律,這種規律這種方式代代相傳,變得牢不可破,以至於希望打破它的想法都變成禁忌,因此,只有徹底重塑發展觀、兒童觀才能重塑教育。這是希望改變整個教育質量最關鍵的步驟。實際上,無論是個體發展也好,群體發展也好,存在的所有問題都只有,也只能有一個解決途徑,這一點,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那就是發展教育!而發展教育的本質就是教育的改革。只有發展才是硬道理!發展需要改革與創新,因此,發展中改革與創新才是最硬的道理!

內容

兒童的發展權是指保障兒童成長過程中,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包括兒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的權利,以及能夠給予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 兒童的發展權包括以下具體內容:(1)兒童享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獲得有利於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權利;

(2)兒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3)兒童享有娛樂、休閒和遊戲的權利;

(4)兒童享有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

(5)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

(6)兒童有結交朋友、參與社會活動,以利於性格發展的權利;

(7)兒童享有獲得充足的有營養的食物,以保證身體健康發展的權利。

資料

發展權的主要內容如下:兒童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目的應該是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養以人權、基本自由、本土文化、各國文化、男女平等、自然環境等方面的尊重(第28條、第29條)。

兒童享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接近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信息權利(第17條)。

兒童享有娛樂、休閒的權利(第31條)。

兒童享有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第31條)。

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第14條)。

兒童享有個性發展(包括社會性發展和心理健康)的權利。(第5,6,13,14,15條)。

兒童享有國籍權和姓名權利(第6條、第7條)。

兒童享有健康和體能被聽到、重視或採納的權利(第12,13條)。

兒童享有和睦家庭的權利(第9,10,11條)。

基礎教育人所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包括國小階段、國中階段甚至高中階段(或職業教育)的教育。

中國現狀

重要意義

在發展權里,要特別提到信息權、受教育權和娛樂權。兒童有權使用大眾傳播媒介,以獲得有益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資料。《兒童權利公約》第17條指出,締約國“應確保兒童能夠從不同的國家和國際渠道獲得信息和資料……”,應鼓勵大眾傳播媒介“傳播在社會和文化方面有益於兒童的信息和資料”,鼓勵“兒童讀物的製作和發行”以及鼓勵大眾傳播媒介要“特別注意屬於少數群體或土著居民的兒童在語言方面的需要”等。對中國來說,第17條有三點重要意義:第一,要確保兒童能從不同的渠道如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獲得信息和資料;第二,要關注少數群體(如少數民族兒童、盲童、聾啞兒童等)中兒童的媒介接觸機會。第三,強調兒童有權利獲得“有益於兒童”的信息,即有益於兒童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發展的信息。這些信息源於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應該努力滿足兒童的這種需要。

應該指出,中國政府及各級組織、社會團體等一直關注兒童媒介的發展,並對兒童媒介發展採取了鼓勵和重點扶持的政策。如1995年在中央電視台開播兒童頻道,1996年扶植中國兒童動畫出版工程(5155工程),以及90年代以來的廣電部文化扶貧工程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媒介的普及,提高了兒童媒介的接觸率。

接近信息問題

但是,在兒童接近媒介和知曉有益信息方面,仍然存在著較嚴重問題:其一,由於中國兒童人口數量巨大,兒童占有媒介的人均數量較低,兒童媒介普及遠未達到理想的目標。其二,農村貧困地區兒童媒介資源嚴重不足。中國兒童媒介主要分布在經濟文化較發達的華北、華東和中南地區的大、中城市,占兒童總數的84%的農村兒童較少有機會享有這些資源。其三,兒童媒介產品的質量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兒童媒介自製精品(原創作品)較少,部分節目或印刷媒介的內容存在著嚴重的成人化傾向,影響了兒童的媒介接觸。其四,目前還未出現對中國兒童媒介信息的定量內容分析,但就筆者所接觸的主要兒童媒介來看,除環境保護外,其內容多偏重於一般的道德教化,在個性化與國際化信息方面有所不足。由此看來,增加兒童媒介尤其是有計畫地在農村貧困地區增加媒介或兒童媒介的數量、改善媒介質量及製作促進兒童個性化和國際化的媒介信息增長,將有利於保障中國兒童的媒介接近權和有益信息的知曉權。

舉例說明

對家長來說,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根據孩子身心發展需要為其提供有益信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是:當孩子處於青春期時(大約11歲至14歲),他們是否得到了他們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很多家長不是積極為孩子提供有益信息,而是對孩子接觸這方面信息的需要橫加干涉。以“影響學習”、“可能學壞”為由,家長沒收、禁止孩子接觸有關性、青春期的知識。這是剝奪孩子了解自己身體的權利的行為。根據心理學研究,每個年齡段的孩子都有自己的信息需要,所以,西方已開發國家專門為青春期的孩子開辦有關性知識的電視節目。同時,生活在不同環境中的每個孩子也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家長的任務是了解這些需要,為孩子提供有益身心發展的信息,而不應該對孩子封鎖信息,或者只要求孩子接觸家長自己喜歡的信息,忽略孩子的自身需要和選擇。

中國兒童發展

1992年中國參照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提出的全球目標和《兒童權利公約》,從中國國情出發,發布了《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這是中國第一部以兒童為主體、促進兒童發展的國家行動計畫。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制定政策,採取措施,認真實施,基本實現了《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主要目標,使中國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取得歷史性的進步。

兒童發展總目標

新世紀兒童發展總目標為:堅持“兒童優先”原則,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兒童健康的主要指標達到開發中國家的先進水平;兒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有步驟地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逐步完善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保障兒童權益;最佳化兒童成長環境,使困境兒童受到特殊保護。

兒童群體發展建設

新世紀中國將在以下方面加強兒童群體發展建設:

1.改善兒童衛生保健服務,提高兒童健康水平。

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障孕產婦安全分娩。降低嬰兒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提高兒童營養水平,增強兒童體質。兒童衛生保健教育。

2.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提高兒童受教育水平。

實行九年義務教育,保障所有兒童受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基本能接受學前教育。有步驟地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和效益。提高親職教育水平。

3.完善和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兒童權益

依法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依法打擊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在訴訟中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為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4.改善兒童生存和發展環境

尊重並鼓勵兒童積極參與改善兒童生存的自然環境。最佳化兒童發展的社會環境。保護處於困境中的兒童。

教育與發展

在談到兒童信息權時,實際上也涉及了教育目的的問題。因為家長對兒童封鎖信息資料的主要理由是:如果讓兒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信息,他們就不會選擇有利於提高學習成績的信息,而要選擇其他方面的信息,如 政治、戰爭、娛樂、體育等。這些信息在家長看來是沒什麼用的。這類家長在考慮這個問題時,可以說是忽略了一個重大問題,就是“我們的教育目的 究竟是什麼”的問題。

教育的根本目的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進人的充分發展。這種發展體現在人的個性發展、才智發展和身心能力三個方面。對素質教育,不同的人已給出不同的定義。單純討論素質教育的定義沒有多少意義,關鍵是要反省教育觀念和體制,它究竟在什麼方面、為什麼和怎樣不適合兒童的發展,究竟怎樣認識兒童的發展,以及兒童應該成長為什麼樣的人等等。從目前的教育體制來看,我認為最嚴重的問題是缺少個性教育。

學術定義

關於個性,心理學有諸多的學術定義。但一般而言,個性就是個人與他人相區別的特徵。在現代社會裡,個性象徵著自信力、突破力和創新力,這也是為什麼現代教育強調個性的原因之一。個性教育承認個體差異,並肯定每個人的存在價值,它將促使兒童、青少年發現自己、了解自己、對自己充滿信心、努力發掘自己的潛能,以成長為充分自我實現的、身心健康的人。但是,目前的教育體系強調的是統一,它忽略了個人理解世界方式的差異性,採用統一的教材,統一的進度、統一的教學方式、統一的評價標準,終究使兒童在各方面統一起來。兒童的生活從早到晚、從幼稚園到大學被統一安排了,果兒童希望打破這種“統一”,他們可能會遇到來自學校、家庭等方面的壓力。在這種體系下,孩子不會說自己的話,不會用自己的腦子思考,說出來的話總是大人認可的或想聽的話,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雲曉曾稱之為“集體失語症”。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實話實說》的一個關於卡通片的節目,當主持人問兒童為什麼喜歡看卡通片時,許多孩子說是為了“受教育”。孩子們按照統一的標準在塑造著自己,結果失去了自己。人們需要重新思考教育的目標究竟是什麼?教育應該使每個人發現自己,充分發展自己的潛能,對自己影響、控制環境的能力感到自信,成為一個更完善的人。應該強調教育不是機器,兒童也不是批量生產的產品。

人文精神

鑒於此,教育就不能僅僅成為升學、考試、追求經濟效益以及尋找未來滿意工作的工具,教育應該充滿人文精神。兒童應該在成長階段學習理解各種文化傳統和哲學等各方面的知識,因為只有在更廣泛的範圍內了解他人,才能更好地認識自己。教育應該開放兒童的思想,鼓勵他們對世界的好奇心,鼓勵他們去思考各種假設。至於人文學習的目標,哈佛大學校長陸登庭在紀念北京大學100周年的大學校長論壇上指出:“一種最好的教育不僅應有助於我們在專業領域內更具創造力性,而且還應該使我們變得更善於思考,更有追求的理想和洞察力,成為更完美、更成功的人” 。

權利保障

“玩”是兒童的權利

與信息權、受教育權相聯繫,,即: “玩”是兒童的權利。諸多教育家已撰文贊同玩,所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玩也是學習”。的確,對兒童來說,尤其是幼兒來說,玩就是一種有趣的學習活動。但是,如果“玩”不再是學習時,就不應該讓兒童玩了嗎?所以,應該反對當玩是學習時才鼓勵兒童玩,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玩根本就是兒童的一種權利,與學習並無關聯的一種權利。它也許並不有利於學習,但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曾經給一個國小五年級的女孩講述“玩”是兒童的權利。她驚喜地問:“這是真的嗎?”然後看了看總讓她做作業的媽媽。媽媽沒有說話,轉身走了。女孩自言自語地說:“哼,我就知道我媽媽不想知道這些”。現在,所有不想知道這些的父母,現在都應該了解:“玩”是兒童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規定: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的權利,並應鼓勵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我們通常喜歡教導兒童“不要浪費時間”,要“抓緊時間學習”,但這是在剝奪兒童的權利。因為第1條說明:第一,兒童享有休息權和閒暇權;第二,兒童享有娛樂、遊戲的權利;第三,兒童享有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第四,國家和社會應該尊重兒童的這種權利,並為處於文化條件劣勢的兒童提供均等機會。

實際情況

在現代社會裡,兒童的閒暇必然與使用媒介聯繫在一起。兒童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才有接近媒介的可能,以利用媒介滿足其社會學習、娛樂、情感等需要。閒暇意味著兒童有充足的自由支配時間。目前,在家長們、教師們普遍認可兒童應該“抓緊時間”學習的時候,兒童的自由支配時間較少能得到一定保障。1996年全國城市兒童(10--15歲,N=3284)調查表明,兒童自由支配時間平均每日只有約68分鐘(不含雙休日)。兒童每日課後時間主要用來溫習功課,並且超過50%的兒童在完成學校功課後,還要完成父母安排的課外作業。除此之外,兒童還要參加計算機、數學、英語、繪畫、書法、鋼琴等樂器的學習,其中,近30%的兒童明確表示,“我不願意學家長為我安排的學習內容”。不難看出,家長和教師並不真正認可“玩”是兒童的權利這一觀念,並且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兒童對文化藝術活動的自由選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兒童自發地看電視、玩電子遊戲等純娛樂活動被嚴格限制,而讀書、學習使用計算機等得到家長和教師鼓勵,因為這種媒介活動“有利於學習”。如這次調查數據說明,高達47%的家長說明他們“為了學習,不讓孩崐子看他喜歡的電視節目”;86%的家長同意“孩子看電視多了,影響學習”;72%的家長表示“不能讓孩子玩電子遊戲”,同意“玩電子遊戲必然導致成績下降”的比例也高達77%。相反,82%的家長認為“書籍比電視更有益”,86%的家長同意“為適應未來發展,應為孩子準備一台計算機”等。當然,問題不在於是否應該鼓勵兒童讀書或學習計算機,問題的關鍵在於:一些家長、教師錯誤地以是否有利於學校學習成績為標準來衡量媒介,不利於兒童學習成績增長的媒介活動,無論兒童是否喜歡或需要一律取消,造成對兒童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娛樂的權利、自由選擇文化活動的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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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友好學校

兒童友好學校是讓獐式和老師、家長一起創造一種他們喜愛和接受的環境,通過兒童參與可以逐漸改善環境的學校。兒童友好學校具有下列特徵:促進兒童自尊和自信;以兒童中心的學習活動;禁止任何暴力形式(包括體罰、諷刺和辱罵);尊重兒童的多樣性;性別平等;鼓勵家長、社區與學校合作,為兒童成和建立一個良好環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英國救助兒童、國際計畫等已經在中國建立了一些兒童友好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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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社會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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