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47號公告”事件

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問題 (二)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關於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徵稅問題

事件簡介

2011年8月12日,有網站刊登《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即所謂“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7號公告”並做了解讀,公告文中標記發布日期為2011年7月31日。由於涉及到時下備受關注的“年終獎稅收”計算方式,經國內多家媒體轉載、放大引起社會極大反響,但最終竟被證明是一則徹頭徹尾的假訊息,是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誤導廣大納稅人。

假公告漏洞很明顯

所謂“47號公告”中,提出了兩種計算年終獎的方法。一種方法為,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另一種是,按照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並出具了一個專為計算年終獎的表單,該表中給出了每個收入區間所對應的稅率以及速算扣除數。
“從偽造公告行文來看,該文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如果偽造者不諳熟財稅知識想必也難以誤導媒體以及公眾”,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岳樹民對記者表示,但他同時指出:“偽造者忽略了關鍵一點,國稅總局不可能在同一個納稅項目上給出兩種計算方式,這會造成公眾困惑。”事實上,該文雖提供了兩種算法,卻隻字未提兩種方法分別適用於何處。

國稅總局聲明

關於有人偽造47號公告的聲明
 近日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對外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並做解讀。該文及解讀內容在媒體刊登後,嚴重誤導了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從未發過該檔案及解讀稿,此檔案及解讀稿系偽造。國家稅務總局將依法行使追究偽造公文者法律責任的權力。
特此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質疑

是誰偽造?

國稅總局15日上午緊急發布聲明澄清, 所謂“47號公告”系偽造,有人盜用國稅總局名義發布公告並作出解讀。國稅總局從未發過該檔案及解讀稿,年終獎仍舊按照現行的計算方法與新稅法銜接。
兩專業會計網站發布公告全文
記者經搜尋發現,在網上首次發布“第47號公告”的,是一家專業會計網站———中國會計視野網。該網站在8月12日即發布了“第47號公告”全文,隨後另一家專業會計網站“中華會計網校”也發布了同樣內容。
廣州日報首報“47號公告”
紙媒中首家報導“第47號公告”的是《廣州日報》,該報在8月13日即刊發了《9月起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 避免獎金越多所得越少》,並對該公告進行了詳盡解讀。
新華社“財經·權威新聞”發稿談及獎金納稅
新華社在8月13日刊發了《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解答執行新個人所得稅法問題》一文。
14日,新華社發布了《國稅總局明確企業派發紅股計稅方式》一文,刊發了國稅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公告明確,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可分攤到12個月中計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合併計算後提高適用稅率的,可採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後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徵稅。

蝸牛式闢謠

年終獎個稅到底如何算?
現行年終獎個稅計稅方法存在弊端,在某些情況下,稅前獎金多很少的一部分,稅後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出現“多勞少得”的情況。
為何不公布“有人”是誰?
在國家稅務總局8月15日發布的聲明中,第一句就提到“近日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聲明發出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提到“有人到底是誰?”的呼聲不斷,大家調侃“有人”又成為網路熱詞,更有多數網友提出國家稅務總局應該公布“有人”到底是誰?
下午3點多鐘,央視主持人張泉靈發出了一則名為“牛人"有人"出現了”的微博。除了原文轉載國家稅務總局聲明內容外,張泉靈在微博最後提出質疑“能說說這能偽造檔案,在各大媒體上發表的"有人"是誰嗎?”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在其實名制認證的微博上表明態度“聞所未聞!有人?這個人是誰?要不要報警?包括央視在內的所有大媒體都報導了,如果沒有權威訊息來源怎么可能?”
虛假公告通過什麼途徑發出?
在聲明中,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偽造47號公告傳出的途徑以及錯誤解讀內容是如何傳出的,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覆,這也引起眾網友一定要“打破沙鍋問到底”:訊息到底是從哪裡傳出來的?是通過官方網站?還是通過相關部門專門的發布渠道?又或是私下傳出的?
為什麼隔了兩天之後才發出聲明
澄清行為為什麼如蝸牛一樣慢?
報案了嗎?

中國會計視野:解釋並致歉

關於偽造“某會計網站最早發布“47號公告””的解釋及道歉
今日,《新京報》撰文稱《國稅總局:有人偽造第47號公告》,鳳凰網在修改標題後以《某會計網站最早發布“47號公告”專家稱漏洞很明顯》予以了轉發,該報導稱:“8月12日兩專業會計網站發布公告全文記者經搜尋發現,在網上首次發布“第47號公告”的,是一家專業會計網站———中國會計視野網。該網站在8月12日即發布了“第47號公告”全文”。
就此,中國會計視野網在查核相關的記錄後就該“47號公告”在網站的傳播過程做如下解釋:
1、12日(周五),11點7分,來自稅屋網站的中國會計視野網友shaofd在視野論壇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簡稱文1),地址:該文發布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該文累計點擊9000多次,跟帖50多次,其中也包括網友及版主的真偽質疑。
8月13日16:15分網友shaofd在視野論壇發布跟貼時重新聲明:
“稅屋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的首發網路媒體。”
我們在百度快照中也看到了稅屋在12日的法規發布標題。
2、12日13點59分,中國會計視野網將該法規收錄入網站的法規庫欄目(簡稱文2),ID號101217。但考慮對來源的不確定以及在中國會計視野論壇的廣泛的質疑,該法規於13日18點21分予以了刪除。
3、12日,13點57分,中國會計視野網編輯以文1為基礎,在網站首頁發布了《稅總修訂差旅費津貼等個人所得稅處理》(文3,ID號64162,內容主要為對文1中說的“法規”的摘錄,但就其中有疑問的年終獎部分予以了迴避。該文點擊1323次,評論2次。13日7點24分,對此文予以了刪除。
4、13日(周六),22點5分,鑒於多家傳統媒體的廣泛報導,中國會計視野編輯再次發布了《稅總修訂差旅費津貼等個人所得稅處理》(簡稱文4),ID號64193。
15日(周一)上午約11點,鑒於對該“47號文”的疑問不能消除,中國會計視野編輯致電稅務總局提出了疑問。並隨即對文1修改了內容,突出聲明“有媒體報導該文系偽造,請各位網友注意鑑別”。
15日下午1點,稅務總局發布了澄清公告。隨即中國會計視野做了如下處理:
1、13點13分,透過在新浪的官方微博轉發澄清公告,並對文1做了訪問禁止。
2、13點16分,中國會計視野首頁轉發了澄清公告
3、14點1分,對文4予以了刪除
此外,文1的發帖人在15日晚上10點6分。以“稅屋”關於轉發47號公告的鄭重聲明”做了解釋和致歉。
上述所有內容,均有相關的網站處理日誌保留、內容的截圖或原文保留以及電話錄音。
回顧該“47號公告”的流傳,中國會計視野總結為:
1、中國會計視野編輯在此文的初期傳播中,對有質疑的內容雖然也有反覆修改,但也做了傳播。雖然我們主動在工作日向稅務總局提出了疑問並可能由此引發了稅總的闢謠。但究其原因,在於我們的編輯制度存在漏洞,對來源存有疑慮的內容把關不嚴。
2、中國會計視野網友本著專業精神,對該“47號公告”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和質疑;
3、原始來源並非如《新京報》所言首發在中國會計視野,這在今日其他媒體的報導中也有提及(詳請見附屬檔案);
對上述1中中國會計視野網的錯誤,我們向各位讀者、社會公眾及稅務總局表示道歉!並將在日後的工作中嚴格查核信息來源並避免類似錯誤。
中國會計視野網
2011年8月16日

偽“47號公告”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
2011.7.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請認真遵照執行。修訂後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600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稅法及條例的規定精神,現將一些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如何掌握“習慣性居住”的問題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徵稅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徵稅。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範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託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三、關於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的問題
(一)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僱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於征管,對僱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採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僱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並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彙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徵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契約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餘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於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的徵稅問題
(一)各種名目的獎金,是指雇員取得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
(二)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合併計算後提高適用稅率的,可採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後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徵稅。
(三)對無住所個人一次取得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五、關於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徵稅問題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除上述計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計算方法,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2.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六、關於稿酬所得的徵稅問題
(一)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併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於拍賣文稿所得的徵稅問題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關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徵稅問題
(一)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徵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三)確認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義務人。
(四)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九、關於如何確定轉讓債權財產原值的問題
轉讓債權,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一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數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用公式表示為:
一次賣出某一種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入價和費用=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總數量×一次賣出的該種類債券的數量+賣出該種類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
十、關於董事費的徵稅問題
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十一、關於個人取得不同項目勞務報酬所得的徵稅問題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所述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二、關於外籍納稅人在中國幾地工作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的問題
(一)在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該地申報納稅。但準予其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也可固定在一地申報納稅。
(二)凡由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發放工資、薪金的外籍納稅人,由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集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三、關於派發紅股的徵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四、關於運用速算扣除數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問題
為簡便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可對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及適用加成徵收稅率的勞務報酬所得,運用速算扣除數法計算其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稅所得計算應納稅額的速算扣除數,詳見附表一、二、三、四。
十五、關於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款的計征辦法問題
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1.1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及適用加成徵收稅率的勞務報酬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1.2 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差額-速算扣除數)÷(1-稅率)
2.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1.1、1.2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詳見所附稅率表一、二、三、四)對應的稅率;公式2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公式1.2中的費用扣除差額,是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的情況下,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否則費用扣除差額為0。
十六、關於納稅人所得為外國貨幣如何辦理退稅和補稅的問題
(一)納稅人所得為外國貨幣並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以外國貨幣兌換成人民幣繳納稅款後,如發生多繳稅款需要辦理退稅,應直接退還多繳的人民幣稅款。
(二)納稅人所得為外國貨幣的,發生少繳稅款需要辦理補稅時,除依照稅法規定彙算清繳以外的,應當按照填開補稅憑證前一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稅款。
十七、關於在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計徵稅款的問題
納稅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於一國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僱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檔案,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於境內和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檔案的,應視為來源於一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僱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僱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十八、關於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計徵稅款的問題
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8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十九、關於利息、股息、紅利的扣繳義務人問題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徵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
二十、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二十一、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715號)同時廢止。
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註: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稅率表二(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8000元的 不超過17460元的 3 0
2 超過18000元至54000元的部分 超過17460元至49860元的部分 10 1260
3 超過54000元至108000元的部分 超過49860元至93060元的部分 20 6660
4 超過108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過93060元至327060元的部分 25  1206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過327060元至495060元的部分 30 3306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過495060元至690060元的部分 35 66060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超過690060元的部分 45 162060

註: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本規定減除費用扣除差額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
稅率表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0元的 不超過14250元的 5 0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註: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成本、損失)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稅率表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20000元的 不超過16000元的 20 0
2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過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超過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註:1.表中的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說明
一、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稅率表作了修改,對《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的計算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自公布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對於減少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受到了廣大人民民眾的歡迎。但也有不少法律工作者、稅務工作者、廣大熱心民眾來信或在其他有關平台反映了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在徵稅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藉此機會,也對此一併作出修改,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1. 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中的計算公式,會出現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現象。比如按現行的稅率及計算方法(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情況),針對60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300元,稅後所得為5700元;而6001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575.10元,稅後所得為5425.90元,結果反而減少了很多。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民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一般來說,應納稅所得額越多,應納稅額越多,稅後所得也越多,這樣才能體現國家稅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積極作用。
2. 國稅發[2005]9號檔案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715號)之間也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將應納稅所得額A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計算得到的稅後所得,再根據國稅函[2005]715號檔案計算回應納稅所得額B,A與B之間會不一致,於是給稅務工作者帶來困擾。更有甚者,對於同樣的稅後所得,存在兩種可能的應納稅所得額。比如應納稅所得額6000元與6305.56元,兩者的稅後所得均為5700元,而應納稅額卻是300元與605.56元,相差一倍多。這不僅給國家有關部門在統計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時帶來較大誤差,也給各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計算方法的選擇來規避納稅,給稅收征納工作帶來隱患。
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實質上是一個數學問題。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了。
三、人民幣匯率的公布,已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因此也作相應修改。
四、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

誰是“稅屋”?

“稅屋”其實是一家非盈利性質的個人小型稅務網站,並且已經在自己的網站以及中國會計視野網的視野論壇上發表了《關於轉發47號公告的鄭重聲明》,聲明稱“稅屋”也只是轉發了“47號公告”,而“對於此次47號公告偽造誤傳事件,‘稅屋’同樣也是受害者”。
記者聯繫了“稅屋”的負責人,也就是在視野論壇發布“47號公告”的當事人。他告訴記者他肯定不是偽造者,“我們也是在百度搜尋別的檔案時偶然發現,當時應該不是以‘47號公告’的名義,而是以個稅方面的話題掛在某個頁面上的”他還猜測這份“47號公告”是個內部泄露的討論稿。
由於當時沒有想到可能是偽造的,所以也沒有“特別拷貝或者截屏,留下作為證據”。“我們很單純地發了個法規,壓根沒想過是個所謂的‘偽造檔案’。”對於現在網友及媒體把偽造者的對象直指“稅屋”,負責人也顯得很無奈,但苦於拿不出原來的出處,現在已經成為了“最初的源頭”。
後經南方都市報記者確認,網上有比“稅屋”網站發布更早的“47號公告” ,天涯社區法律板塊。

人民時評:集體擺烏龍,媒體如何自省?

國稅總局聲明“國稅總局47號文”純屬偽造,虛假新聞的背後,是傳統媒體的集體“失守”——包括中央權威媒體在內,眾多新聞媒體都被上述三條假新聞擊中,不僅援引轉述,還迅速推出評論,成為烏龍新聞的“二傳手”。
由於上述假新聞內容本身呼應了社會熱點問題,民間輿論更多聚焦於假新聞的民意折射,對媒體的集體烏龍則保持了相對寬容的姿態。但輿論的寬容是否就能成為公共媒體原諒自身過失的理由?走出這場假新聞的“接龍遊戲”,媒體又該怎樣反躬自省?
從報紙、廣播,到電視、網際網路,再到今天的微博,社會傳播媒介越來越豐富,傳播工具也越來越平民化。在這個人人手中都握有麥克風的時代,客群即是傳播者,信息的傳播與接收幾乎同時發生,這使得信息的傳播迅速而貼近,也使得新聞的真實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戰。
信息泛濫之時,也是公共媒體,尤其是主流媒體作用彰顯之時。及時、客觀、公正地報導真相、澄清事實,避免“不確定”信息的傳播,是公共媒體的責任,也是其保持權威性、公信力的重要途徑。然而,噴涌而出的網路信息衝擊之下,竟有一些公共媒體放棄了自身事實核查和專業調查傳統,盲目搶新聞,在信息傳播的高速公路上迷失了方向。
虛假信息即使跑贏光速,仍擺脫不了虛假的本質。很多時候,它跑得越快,帶來的負面影響就越大。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它無關傳播工具的演進和傳播速度的改變。惟有恪守真實,才能真正記錄一個時代,才能真正做到回應關切、溝通民意。對政府而言,謠言止於公開;對有著社會責任擔當的公共媒體而言,傳聞止於客觀的求證。只有保持客觀、真實、公正的態度,最大限度地呈現各方實際情況與利益訴求,並進行充分討論,才能尋求到多贏的解決方案,稅改公平追求正是如此。

正版“47號公告”遲遲亮相

8月26日正版的國稅總局第47號公告“現身”國稅總局官網,內容並非“偽47號公告”所涉及的個稅改革,而是對轉讓土地和房產中的固定資產的稅收問題進行了細化。
公告的全名為《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併銷售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公告於8月17日頒布,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公告主要是明確了“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的繳稅細則。
公告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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