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泊稅

停泊稅

停泊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和自身運作需要,憑藉行政權力,按照預先依法規定的標準,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方式。

基本信息

停泊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和自身運作需要,憑藉行政權力,按照預先依法規定的標準,強制無償

停泊稅停泊稅
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方式。明清粵閩海商集團,也是中國及外國政權徵稅的重要對象。所以明清粵閩海商海外貿易經營稅額,主要可分為兩大部份,一部份是由明清政府所徵收,一部份則是由海外諸國政府或殖民統治者所徵收。或有以商船所載重量為納稅準則。如噶蘭丹國,為暹邏國屬國。“凡洋船到,各國王家度其船之大小,載之輕重而榷其稅。船大而載重者,納洋銀五六百枚,小者二三百不等,謂之凳頭金。客人初到埔頭,納洋銀一枚,居歲者又納丁口銀一枚,謂之亞些,各貨稅餉謂之碼子有些國家對粵閩海商的徵稅,原來是以商船載重量而定稅額,後來改為統一關稅與載貨重量定稅相結合,菲律賓西班牙殖民統治時期,為了解決財政上的困難,從公元1581年起,大幅提高征稅額

介紹

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除徵收百分之三關稅外,對每噸船載貨物,還附加徵收12比索的停泊稅,以代替以前按船載大小分別徵收25、30和50比索的停泊稅有些國家對粵閩海商的徵稅,則採用實物進貢的形式支付,尤其以馬六甲最為典型。據載十五世紀的馬六甲,一般按貨值抽稅,但東西來的商人,不必繳納商稅,卻需送上一筆大約相當於貨值1%或2%的禮物又載:“在馬六甲,華人明顯地比印度人占有優勢,這可能是從十五世紀初,他們對該地區起保護作用時開始的,他們除按慣例,向負責官員進呈禮物(百分之五)之外,不需再交港口費。這種豁免港口費的做法也同樣適用於爪哇人、蘇門答臘人和其它各島的商人《東南亞歷史發展》,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年第203頁。)有人曾指出,當時數中國商人贈送給馬六甲王國統治者的禮物最為可觀明清時期的海外諸國以及西方殖民統治者,對以粵閩海商為主的中國商人的商業活動進行徵稅,名目繁多。既有關稅,港口稅,出有商品稅,收益稅,既有實物徵收,又有貨幣徵收,主要是各國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一,特別是西方殖民統治者,常常根據自己的殖民利益,隨機調整徵收稅法或稅則,其稅率的厘定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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