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並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1、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2、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3、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4、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
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二)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1.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居民納稅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l年的個人),應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向中國政府履行全面納稅義務,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有限納稅義務,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扣繳義務人
凡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