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狀況自願參加的一種養老保險。它居於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的第三層次。參加與否完全自願,保險管理機構由自己選擇,儲蓄多少由個人根據收入和負擔能力而定。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計入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特點

從籌資方式上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屬於完全積累制。一代人需要的養老金,靠本代人在職時儲蓄積累,積累的本金加利息供退休後養老使用。這種方式是根據遠期縱向收支平衡原則籌資,它需要達到長期收支總平均平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在採取這種方式籌資時,首先要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有關人口的健康水平、就業率,退休率、工資增長率、利息率、死亡率、平均預期壽命等進行巨觀的預測,在此基礎上預測未來時期養老保險待遇所需保險基金總量,確定一個可以保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收支平衡的總平均收費率:在實施初期的若干年份,養老保險金收大於支,其差額就作為以後年份的儲備基金;而在支大幹收的年份,就以儲備基金及其利息來彌補收支差額:這種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可以在較長的時間內分散風險,而且提取費率穩定,在支付保險費用後,每年仍餘存相當數額的儲備積累基金,使這種養老保險有比較穩定的經濟來源。但是,也存在著不足,由於沒有代際間轉移,在漫長的儲備積累過程中,儲備基金容易遭遇通貨膨脹的風險。因此,保證儲備基金的保值增值是關鍵環節。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從個人和家庭的長遠利益出發,為個人將來的養老儲備了資金,同時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使個人晚年有較高的生活水平,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勞動者“自立,自籌、自養”意識的體現,是從經濟角度進行“自我保護”的重要措施。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的區別

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勞動者遇到風險時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是最主要的保險方式。它有三個重要特徵:覆蓋全社會,它規定所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待遇標準統一,在實行統籌的範圍內,實行統一的繳費比例,統一的保險待遇發放標準,統一的管理體制和監督體制;保險程度高,只要參加了基本保險,勞動者可以獲得的物質幫助主要依賴基本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補充保險是第二層次的保險,它可以滿足勞動者高於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願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基於勞動者個人的經濟能力和為了滿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而設立的一種保險方法,屬於第三層次。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個人的自願行為,投保多少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確定,勞動者可以自己確定保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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