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的對象:企業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職工,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及在企業工作一年以上的臨時工。
凡經省政府批准實行企業自主經營試點及當年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和實現上繳稅利計畫的企業,可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條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
第四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由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局)經辦。社會保險局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與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適當掛鈎。
第五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或效益工資中提取。一年提取的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本企業當年職工2個月的工資總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費用,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按期繳納一定數額的養老儲蓄金。
第六條補充養老保險金的分配辦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的使用權屬於企業,企業可根據職工勞動條件、工齡長短、貢獻大小等情況,按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自主劃分為若干檔次,年終登記造冊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分配方案由企業提出,並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當地社會保險局上卡上帳。
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制度和企業有關規定的職工,不得參與補充養老保險的分配,具體辦法由企業制定。
第七條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時間。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當年保險費應於次年2月底前由企業轉繳到社會保險局在銀行開設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每半年或一年繳納一次。
第八條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要分別建立基金制度。由社會保險局根據企業提供的名單、金額,按照社會保險號碼記入職工個人帳戶,並由企業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單位保存,每年一季度經所在地社會保險局核查,並加蓋印章後生效;待業期間由社會保險局保管。
第九條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的支付。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憑《退休證》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社會保險局辦理領取保險金的有關手續。社會保險局將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扣除計提的管理服務費後,連本帶息一次性或按月返回本人。
第十條已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職工,因工作調動,須憑企業調動證明申請辦理保險金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因升學、參軍、待業以及被開除、判刑、勞教等離開生產(工作)崗位的職工,其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暫由社會保險局管理,待重新參加工作時,前後連續登記計算。
第十二條職工未達到退休條件而因故死亡時,記在職工個人帳戶的款項,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憑死亡證明書填報申請,社會保險局核實後將死者生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扣除提取的管理服務費後連本帶息一次性返還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局可在收取的補充養老保險金中提取1.5%的管理服務費。補充養老保險金及其管理服務費、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均不徵收任何稅費。
第十四條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由社會保險局在銀行設立專戶存隼,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對存入銀行的款項,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 凡已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對現已退休的職工可給予一定的補助,以體現分享企業發展成果。補助費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來源渠道,由企業自行確定,並由企業發放或由社會保險局無償代發。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