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

保險市場

保險市場是指保險商品交換關係的總和或是保險商品供給與需求關係的總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場所,如保險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實現保險商品讓渡的交換關係的總和。保險市場的交易對象是保險人為消費者所面臨的風險提供的各種保險保障及其他保險服務,即各類保險商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市場的內涵實質上就是市場機制。

基本信息

構成要素

保險市場保險市場
保險市場的構成要素如下:首先是為保險交易活動提供各類保險商品的賣方或供給方;其次是實現交易活動的各類保險商品的買方或需求方;再次就是具體的交易對象——各類保險商品。後來,保險中介方也漸漸成為構成保險市場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主體

保險商品的供給方是指在保險市場上,提供各類保險商品,承擔、分散和轉移他人風險的各類保險人。他們以各類保險組織形式出現在保險市場上,如國有形式、私營形式、合營形式、合作形式等。

1.保險商品的供給方

保險商品的供給方是指在保險市場上,提供各類保險商品,承擔、分散和轉移他人風險的各類保險人。它們以各類保險組織形式出現在保險市場上,如國有保險人、私營保險人、合營保險人和合作保險人等。

2.保險商品的需求方

保險商品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等條件下,為尋求風險保障而對保險商品具有購買意願和購買力的消費者的集合。保險商品的需求方就是保險行銷學所界定的“保險市場”即“需求市場”,它由有保險需求的消費者、為滿足保險需求的繳費能力和投保意願三個主要因素構成。

3.保險市場中介方

保險市場中介方既包括活動於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充當保險供需雙方的媒介,把保險人和投保人聯繫起來並建立保險契約關係的人包括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人;也包括獨立於保險人與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處理保險契約當事人委託辦理的有關保險業務的公證、鑑定、理算、精算等事項的人,如保險公證人(行)或保險公估人(行)、保險律師、保險理算師、保險精算師、保險驗船師等。

客體

保險市場的客體是指保險市場上供求雙方具體交易的對象,這個交易對象就是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形態的商品。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市場的客體是一種無形的服務商品,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這種商品是一種無形商品。

其次,這種商品是一種“非渴求商品”。

再次,保險商品具有災難的聯想性。

監督管理者

在我國,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利益。我國保險市場上還有一些政府監管機構也對保險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如:工商管理機構、勞動管理機構和稅務管理部門等。

特徵

1.保險市場是直接的風險市場

保險市場交易的對象是保障產品,即對投保人轉嫁於保險人的各類風險提供保障,所以本身就直接與風險相關聯。

2.保險市場是非即時清結市場

所謂即時清結市場是指市場交易一旦結束,供需雙方立刻就能確切知道交易結果的市場。而保險交易活動,因為風險的不確定性和保險和射幸性使得交易雙方都不可能確切知道交易結果,所以不能立刻清結。

3.保險市場是特殊的“期貨”交易市場

由於保險的射幸性,保險市場所成交的任何一筆交易,都是保險人對未來風險事件所致經濟損失進行補償的承諾。保險市場可以理解為一種特殊的“期貨”市場。

市場模式

完全競爭模式

完全競爭型保險市場,是指一個保險市場上有數量眾多的保險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進出市場。任何一個保險人都不能夠單獨左右市場價格,而由保險市場自發地調節保險商品價格。在這種市場模式中,保險資本可以自由流動,價值規律和供求規律充分發揮作用。國家保險管理機構對保險企業管理相對寬鬆,保險行業公會在市場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般認為完全競爭是一種理想的保險市場模式,它能最充分、最適度、最有效地利用保險資源。因而,保險業發展較早的西方已開發國家多為這一類型。

完全壟斷模式

完全壟斷型保險市場,是指保險市場完全由一家保險公司所操縱,這家公司的性質既可是國營的,也可是私營的。在完全壟斷的保險市場上,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受到極大的限制,市場上沒有競爭,沒有可替代產品,沒有可供選擇的保險人。因而,這家保險公司可憑藉其壟斷地位獲得超額利潤。

完全壟斷模式還有兩種變通形式:一種是專業型完全壟斷模式;另一種是地區型完全壟斷模式。

壟斷競爭模式

壟斷競爭模式下的保險市場,大小保險公司並存,少數大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競爭的特點表現為:同業競爭在大壟斷公司之間、壟斷公司與非壟斷公司之間、非壟斷公司彼此之間激烈展開。

寡頭壟斷模式

寡頭壟斷型保險市場,是指在一個保險市場上,只存在少數相互競爭的保險公司。

在這種模式的市場中,保險業經營依然以市場為基礎,但保險市場具有較高的壟斷程度,保險市場上的競爭是國內保險壟斷企業之間的競爭,形成相對封閉的國內保險市場。

保險市場機制

保險市場機制是指將市場機制一般引用於保險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及競爭規律之間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關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市場的內涵實質上就是市場機制。

1.價值規律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

價值規律對於保險費率的自發調節只能限於凝結在費率中的附加費率部分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對於保險商品的價值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通過要求保險企業改進經營技術,提高服務效率,來降低附加費率成本。

2.供求規律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

保險市場上保險費率的形成,一方面取決於風險發生的頻率,另一方面取決於保險商品的供求情況。保險市場的保險費率不是完全由市場的供求情況決定,相反,要由專門的精算技術予以確立。

3.競爭規律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

在保險市場上,由於交易的對象與風險直接相關聯,使得保險商品的費率的形成並不完全取決於供求力量的對比,相反,風險發生的頻率即保額損失率等才是決定費率的主要因素,供求僅僅是費率形成的一個次要因素。因此,一般商品市場價格競爭機制,在保險市場上必然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

保險市場組織

保險市場的一般組織形式

1.國營保險組織

國營保險組織是由國家或政府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營組織。它們可以由政府機構直接經營,也可以通過國家法令規定某個團體來經營,稱該種組織形式為間接國營保險組織。

由於各國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同,在有些保險市場上,國營保險組織完全壟斷了一國的所有保險業務,這是一種完全壟斷型國營保險組織。這樣的國營保險組織往往是“政企合一”組織,既是保險管理機關,又是經營保險業務的實體。而在有些國家,為了保證國家某種社會政策的實施,則將某些強制性或特定保險業務專門由國營保險組織經營,這是一種政策型國營保險組織。另外,在許多國家,國營保險組織同其他組織形式一樣,可以自由經營各類保險業務,並可與之展開平等競爭,同時還要追求公司最大限度的利潤。這是一種商業競爭型的國營保險組織。

2.私營保險組織

私營保險組織是由私人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營組織。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種組織形式。

3.合營保險組織

合營保險組織包括兩種形式:

一種是政府與私人共同投資設立保險經營組織,屬於公私合營保險組織形式,公私合營保險組織通常也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現,並具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特徵;

另一種是本國政府或組織與外商共同投資設立的合營保險組織,我國稱之為中外合資保險經營組織形式。

4.合作保險組織

合作保險組織是由社會上具有共同風險的個人或經濟單位,為了獲得保險保障,共同集資設立的保險組織形式。

在西方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合作保險組織分為消費者合作保險組織與生產者合作保險組織。前者是由保險消費者組織起來並為其組織成員提供保險的組織,它既可以採取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險公司,也可以採取非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險社與保險合作社。後者則多半是由醫療機構或人員為大眾提供醫療與健康服務組織起來的,如美國的藍十字會和藍盾醫療保險組織。

5.行業自保組織

行業自保組織是指某一行業或企業為本企業或本系統提供保險保障的組織形式。

幾種典型的保險市場組織形式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

①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利於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增加保險利潤,進而擴展保險業務,使風險更加分散,經營更加安全,對被保險人的保障更強。

②股份有限公司通常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比較容易籌集大額資本,使經營資本充足,財力雄厚,有利於業務擴展。

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確定保險費制,比較符合現代保險的特徵和投保人的需要,為業務擴展提供了便利條件。

(2)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所謂組織機構就是保險公司為了達到有效經營管理目的,確定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間的相互關係,從而使全體參加者既要有明確的分工,又要通力合作的一種形式。

①股東大會

②董事會

③監事會

④經理

2.相互保險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是由所有參加保險的人自己設立的保險法人組織,是保險業特有的公司組織形式。

與股份保險公司相比較,相互保險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1)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具有雙重身份

(2)相互保險公司是一種非盈利型公司

(3)相互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類似於股份公司

3.相互保險社

相互保險社是同一行業的人員,為了應付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自願結合起來的集體組織。

與保險合作社及相互保險公司相比較,相互保險社具有以下特徵:

(1)參加相互保險社的成員之間互相提供保險。

(2)相互保險社無股本,其經營資本的來源僅為社員繳納的分擔金,一般在每年年初按暫定分攤額向社員預收,在年度結束計算出實際分攤額後,再多退少補。

(3)相互保險社保險費採取事後分攤制,事先並不確定。

(4)相互保險社的最高管理機構是社員選舉出來的管理委員會。

4.保險合作社

保險合作社是由一些對某種風險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願集股設立的保險組織。保險合作社與相互保險社的差異在於:

首先,保險合作社是由社員共同出資入股設立的,加入保險合作社的社員必須繳納一定金額的股本。社員即為保險合作社的股東,其對保險合作社的權利以其認購的股金為限。而相互保險社卻無股本。

其次,只有保險合作社的社員才能作為保險合作社的被保險人,但是社員也可以不與保險合作社建立保險關係。而相互保險社的社員之間是為了一時目的而結合的,如果保險契約終止,雙方即自動解約。

再次,保險合作社的業務範圍僅局限於合作社的社員,只承保合作社社員的風險。

最後,保險合作社採取固定保險費制,事後不補繳。而相互保險社保險費採取事後分攤制,事先並不確定。

5.勞合社

“勞合社”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壟斷組織之一,它是倫敦勞合士保險社的簡稱。勞合社並不是一個保險公司,它僅是個人承保商的集合體,其成員全部是個人,各自獨立、自負盈虧,進行單獨承保,並以個人的全部財力對其承保的風險承擔無限責任。

勞合社的成員經過勞合社組織嚴格審查批准,最先只允許具有雄厚財力且願意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為承保會員,但是早在1995年勞合社就制定了長達48頁的計畫綱要,其中一點是將過去的勞合社進行改造,接納一些實力雄厚的法人團體入社。

保險市場供給

含義

保險市場供給是指在一定的費率水平上,保險市場上各家保險企業願意並且能夠提供的保險商品的數量。保險市場供給可以用保險市場上的承保能力來表示,它是各個保險企業的承保能力之總和。

保險供給的質既包括保險企業所提供的各種不同的保險商品品種,也包括每一具體的保險商品品種質量的高低;

保險供給的量既包括保險企業為某一保險商品品種提供的經濟保障額度,也包括保險企業為全社會所提供的所有保險商品的經濟保障總額。

影響因素

保險供給是以保險需求為前提的。因此,保險需求是制約保險供給的基本因素。存在保險需求的前提下,保險市場供給則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約:

1.保險費率

2.償付能力

3.互補品、替代品的價格

4.保險技術

5.市場的規範程度

6.政府的監管

供給彈性

1.保險商品供給彈性的含義

保險商品供給彈性通常指的是保險商品供給的費率彈性,即指保險費率變動所引起的保險商品供給量變動,它反映了保險商品供給量對保險費率變動的反應程度,一般用供給彈性係數來表示,其公式為:

Es=(ΔS/S)/(ΔP/P)

式中:S——保險商品供給量

ΔS——保險商品供給量變動

P——保險費率

ΔP——保險費率變動

保險商品供給與保險費率成正相關關係。

2.保險商品供給彈性的種類

供給無彈性,即Es=0,無論保險費率如何變動,保險商品供給量都保持不變;供給無限彈性,即Es=∞,即使保險費率不再上升,保險商品供給量也無限增長;供給單位彈性,即Es=1,保險費率變動的比率與其供給量變動比率相同;供給富於彈性,即Es>1,表明保險商品供給量變動的比率大於保險費率變動的比率;供給缺乏彈性,即Es<1,表明保險商品供給量的變動比率小於保險費率變動的比率。

3.保險商品供給彈性的特殊性

首先,保險商品供給彈性較為穩定。其次,保險商品供給彈性較大。

保險市場需求

含義

1.保險需求

保險需求就是指在一定的費率水平上,保險消費者從保險市場上願意並有能力購買的保險商品數量表(單)。它是消費者對保險保障的需求量,可以用投保人投保的保險金額總量來計量。

與一般需求的表現不同,保險需求的表現形式有兩方面:一方面體現在物質方面的需求,即在約定的風險事故發生並導致損失時,它能夠對經濟損失予以充分的補償;另一方面則體現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即在投保以後,轉嫁了風險,心理上感到安全,從而消除了精神上的緊張與不安。

然而,由於保險商品的特殊性所在,消費者除了要有投保欲望與繳費能力以外,保險利益的存在成為保險需求的首要前提。

2.保險市場需求

保險市場需求是一個總括性集合性的概念,是在各種不同的費率水平上,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數量表(單)。即在特定時間內,在不同的費率水平上,消費者保險需求的集合形成了保險市場需求。

3.保險市場需求的類型

1)潛在的保險市場需求;

2)有效的保險市場需求;

3)合格的保險市場需求;

4)已滲透的保險是需求。

影響因素

1.風險因素

2.保險費率

3.保險消費者的貨幣收入

4.互補品與替代品價格

5.文化傳統

6.經濟制度

保險需求彈性

保險需求彈性是指保險需求對其諸影響因素變動的反應程度,通常用需求彈性係數來表示。即:

Ed=(ΔD/D/(Δf/f)

式中:D——保險需求

△D——保險需求的變動

f——影響保險需求的因素

△f——影響保險需求的因素的變動

1、保險需求的費率彈性

保險需求的費率彈性是指由於保險費率的變動而引起的保險需求量的變動,它反映了保險需求對費率變動的反應程度。用公式表示為:

Ep=(ΔD/D/(ΔP/P)

式中:D——保險需求

△D——保險需求變動

P——保險費率

△P——保險費率的變動

保險需求與費率之間呈負相關關係。

當|Ed|=0時,稱完全無彈性,即保險需求量不因費率的上升或下降而有任何變化,如強制保險;當|Ed|1時,稱富於彈性,即當該險種的費率下降時,保險需求量的增加幅度大於費率下降的幅度,如大部分的汽車保險;當|Ed|=1時,稱單位彈性,即保險需求的變化與費率變化呈等比例;當|Ed|=∞時,稱無限大彈性,即保險費率的微小變化就會引起保險需求量無限大的反應。

2、保險需求的收入彈性

保險需求的收入彈性是指保險消費者貨幣收入變動所引起的保險需求量的變動,它反映了保險需求量對保險消費者貨幣收入變動的反應程度。用公式表示為:

Ei=(ΔD/D/(ΔI/I)

式中:D——保險需求

△D——保險需求的變動

I——貨幣收入

△I——貨幣收入的變動

一般來講,保險需求的收入彈性大於一般商品。首先,保險商品特別是人身保險帶有很大的儲蓄性,隨著消費者貨幣收入的增加,必然帶動儲蓄性保險需求量的增加。其次,人們的消費結構會隨著貨幣收入的增加而變化,一些高額財產、文化娛樂、旅遊等精神消費支出比例會由此而增大,而與其具有互補作用的保險會隨著消費者貨幣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第三,對於大多數中低收入的消費者而言,保險尚屬於奢侈品,當他們的貨幣收入增加時,必然會創造對保險商品的需求。

收入無彈性:Ei=0;收入富於彈性:Ei>1;收入缺乏彈性:Ei<1;收入單位彈性:Ei=1和收入負彈性:Ei<0。

3、保險需求的交叉彈性

保險需求的交叉彈性指相關的其他商品的價格變動引起的保險需求量的變動,它取決於其他商品對保險商品的替代程度和互補程度,反映了保險需求量對替代商品或互補商品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用公式表示為:

Ex=(ΔD/D/(ΔPg/Pg)

式中:D——保險需求

△D——保險需求變動

Pg——替代商品或互補商品價格

△Pg——替代商品或互補商品價格的變動

一般而言,保險需求與替代商品的價格呈正方向變動,即交叉彈性為正,且交叉彈性愈大替代性也愈大。保險需求與互補商品價格呈反方向變動,即交叉彈性為負。

4、影響保險需求彈性的因素

一般而言,消費者對保險商品的需求愈強,其需求彈性愈小;保險商品的可替代程度越高,其需求彈性愈強;保險商品用途越廣泛,其需求彈性越大;保險商品消費期限越長,其需求彈性越大;保險商品在家庭消費結構中占的支出比例越大,其需求彈性越大。

供求平衡

保險市場供求平衡,是指在一定費率水平下,保險供給恰好等於保險需求的狀態,即保險供給與需求達到均衡點。也即當費率P不變時,S=D。

保險市場供求平衡,受市場競爭程度的制約。市場競爭程度決定了保險市場費率水平的高低,因此,市場競爭程度不同,保險供求平衡的水平各異。而在不同的費率水平下,保險供給與需求的均衡狀態也是不同的。保險市場有自動實現供求平衡的內在機制。

保險市場供求平衡包括供求的總量平衡與結構平衡兩個方面,而且平衡還是相對的。所謂保險供求的總量平衡是指保險供給規模與需求規模的平衡。所謂保險供求的結構平衡是指保險供給的結構與保險需求的結構相匹配,包括保險供給的險種與消費者需求險種的適應性;費率與消費者繳費能力的適應性以及保險產業與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適應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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