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設計

保險單設計的原則

(一)公平互利原則
這裡的公平互利原則是指保險單雙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對當事人雙方都應是有利的。
(二)適法原則
所謂適法原則是指保險單的設計首先必須遵循法律和維護社會道德規範和習慣。
(三)市場原則
所謂市場原則是指保險單的設計者要適應市場供求關係,使保險商品在險種上和價格上滿足市場的需要。
1.保險險種要適應市場需求
(1)保險單的設計應較多地站在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立場來設計保障內容。
(2)考慮保險消費需求的動態性質。
(3)充分考慮保險商品的生命周期性質,不斷開發新險種。
(4)保險單的設計還應積極主動地引導消費需求、創造消費需求,而不只是被動地適應保險消費需求。
2.保險費率高低得當
保險費率得當有兩層意義:一是指保險費率要遵守等價交換的原則,保證定價對供需雙方的公平性。二是指保險費率的水平要與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相一致,否則保險提供的保障就不能成為有效需求。
(四)語言直白、簡練、規範、準確的原則
(五)互補原則
所謂互補原則是指新保險商品的設計要能彌補原有市場的不足,以期達到提供全面服務,擴大業務的目的。

保險單設計的內容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的設計常用方法有兩種:一是陳述法,即用陳述的方法規定保險的對象;二是列舉法,即將保險對象一一列舉出來。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在保險單設計過程中,要考慮:第一,保險責任的決定。第二,特殊情況的處理。第三,語言表達的科學性。
規定除外責任的意義在於:(1)更加明確保險人的責任範圍;(2)避免發生爭訟。
5.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
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的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訂立保險單的日期
註明保險單的訂立時間在法律上有相當重要的意義:(1)保險單的訂立日期是判斷保險利益是否存在的時間標準。(2)訂立保險單的日期可以弄清保險危險是否已經發生,避免保險騙賠。

保險單設計的步驟

1.市場調查研究
對於保險需求的調查研究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了解保險需求。二是要了解消費者的支付能力。
同時還要研究保險供給的可能性,即承保能力的可能性,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保險人有足夠的承保支付能力;二是保險人有足夠的財力。
2.設計
保險單的設計過程就是將保險單主要內容的各要素進行不同組合的過程。保險單設計的主體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情況。
3.鑑定與報批

保險單設計的方法

1.組合法
組合法就是在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狀況的情況下,將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間、保險金的交納方式、保險費的給付方式等因素進行不同的排列組合以創造出不同的保險單或保險商品,以滿足各種不同的需要。
2.反求工程法
這種方法是在對保險市場上已有險種的分析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取不同險種的長處,並在此基礎上設計新的保險單。

人壽保險單的設計

壽險商品的特徵

1.明顯的保障、儲蓄和投資功能並重的特徵
2.人壽保險契約時間長
3.人壽保險是一種可替代的商品
4.人壽保險是一種需求彈性很高的商品
5.人壽保險商品的層次分明
中國台灣學者梁百霖認為壽險商品有三個層次:核心商品、有形商品和引伸商品。
保險單設計要在提供有形商品之外,提供引伸商品,以提高壽險商品的價值感。

影響壽險保單設計的因素

除了上述壽險商品的特點外,還有一個影響保險單設計的因素是壽險商品已由銷售導向邁向顧客導向。
1.經濟的因素
2.政策、制度的因素
3.社會、文化的因素
4.技術因素
5.法律因素

人壽保險的主要條款

(一)不可抗辯條款
又稱不可爭條款。人壽保險單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有關身體健康情況及其他影響決定是否承保的有關情況據實告知。保險人一般只能在一至二年內可以投保人告知不實為理由解除保險契約,這個期間稱為可抗辯或可爭時期,超過這個時期即進入不可抗辯或不爭時期,保險人不得提出異議,即使投保人確有告之不實的情形,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仍有給付的義務。
(二)不喪失價值條款
不喪失價值條款,又稱為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除定期保險外,一般人壽保險單中都有此條款的規定。一般人壽保險契約在繳付一定時期的保險費後都具有現金價值。這種價值稱為不沒收價值或不沒收給付。
(三)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險單中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對到期沒有繳納續期保險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時間的優惠,讓其在寬限期內補交續期保險費。在寬限期內,即使投保人未按規定的期限交納保險費,但契約仍然有效。
我國《保險法》第58條規定寬限期為60天。
(四)復效條款
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險費而導致契約效力中止或失效後,既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契約,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要求恢復原保險契約。保險單中規定的恢復原保險契約的辦法稱為復效條款。
我國《保險法》第59條有類似規定。
(五)年齡誤報條款
在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逐個驗明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往往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獲準在年金保險開始給付時才核實被保險人的年齡。一般地,如發現年齡誤報,保險金額按實際年齡調整。
一般來說,年齡誤報不屬不可抗辯條款的範圍,但是中國的法律是將其列入不可抗辯條款的。
(六)自殺條款
自殺條款是關於被保險人自殺時間上的限制的條款。只有在保險契約生效後若干年內發生的自殺行為,才作為除外責任。超過若干年後的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死亡保險金。
我國《保險法》第66條有類似規定。
(七)保險單轉讓條款
人壽保險契約不能變更被保險人,僅僅是一般民事權利義務的轉移。一般地,人壽保險條款會規定,保險單的轉讓,非經書面通知保險人,不發生效力。這樣規定,使保險人在因不知轉讓的事實而將保險金給付原受益人時,不負任何責任。

財產保險單的設計

保險費率的訂立方法

(一)評價法
評價法是採用個別方式單獨訂立費率的一種方法。每一風險單位按其特性分別訂立費率,而不涉及任何風險等級鑑定或計算公式。
雖然評價法不科學,但仍然被一些險種採用,尤其是在沒有充分、可靠的統計資料的情況下。
(二)分類法
分類法是將相同的風險併入同一等級、課以相同的費率。這一方法又稱等級法或綜合法,常用於火災保險意外保險
採用分類法訂定費率時其淨保費的計算方法有二:
1、純保費法
純保費法是以每一風險單位的平均損失頻率乘以平均損失幅度求純保費的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P=F×S
其中,F為每一投保單位的平均損失頻率,S為平均損失幅度,P為純保費。
純保費法廣泛用於汽車保險及其他責任保險。
2、損失率法
損失率或配考慮是指某一特定期間賠款與理賠費用之和與滿期保費之比。現有費率只能到保險期屆滿後再進行調整。其調整公式為:
M=(A=E)/E
其中,M為費率修正係數,A為實際損失率,E為預期損失率。
(三)增減法
增減法是就屬於同一級的風險,根據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的實際損失經驗或預期經驗,對被保險人課以不同的費率的做法。
1、表定法
表定法先將分類表中的各種風險等級設定客觀標準,再按被保險人的風險性質上下調整保險費率。
表定法主要用於火災保險方面。也有用於責任保險盜竊保險的。
2、經驗法
經驗法是根據被保險人過去的經驗來計算未來應負擔的保險費率。因為它是用過去的經驗修正未來的費率,所以人們又稱這一方法為預期法。
經驗法依修正係數來增減費率,其修正係數公式為:
修正係數 = [(實際賠款-預期賠款)/ 預期賠款]×可信度係數
這裡,實際賠款表示保險人在過去某一時間的賠款經驗,這一期間通常為二至三年;預期賠款是指一般保險人將來可能發生的賠款經驗。可信度係數介於0與1之間。可信度係數越接近1,則可信度越高。
3、追溯法
追溯法是通過調整某一特定期間的保費率來反映保險人在該期間的賠款記錄的方法。採用此法時,在保險期間終了時再據保險人的賠款記錄加收或退還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
追溯保費=(基本保費+期內發生賠款×賠款轉換係數)×稅負乘
這裡的基本保費包括一般管理費用、行銷費用及保險費用,通常為標準保費的某一比例。標準保費是按經驗法計算出來的保費。期內發生賠款是指某一特定期間所發生的賠款,包括已經賠付賠款及已經發生尚未賠付的賠款。賠款轉換係數指賠款變動之費用。稅負乘數備以應付課稅之用。

財產保險單的發展趨勢

1.綜合性保險單
2.團體財產責任保險單
像團體壽險保險單一樣,團體財產責任保險單的優點是明顯的:第一,投保手續簡單;第二,保費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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