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互利原則是1974年12月《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中提出的作為處理各國之間的經濟關係的指導原則。《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是指聯合國通過的旨在建立新的國際經濟關係的重要檔案。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該憲章最初由77國集團於1972年在《利馬宣言》中提出,1974年4月13日至5月19日第三屆貿發會議通過制定該憲章的決議。公平互利原則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公平互利原則的主要內涵有(1)在國際經濟合作的各個領域,已開發國家應給開發中國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條件。(2)已開發國家在向開發中國家提供援助時不應附加任何有損後者主權的條件。(3)已開發國家向開發中國家施行、改進和擴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視的待遇。(4)在促進開發中國家取得現代科學技術中,要有利於促進開發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建立本國技術,並按照適合於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方式進行。公平互利原則定義更為科學合理。